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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09 16:30:41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赔偿补偿金的情形包括有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一、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有哪些

  根据《劳动》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法律快车提醒您,经济补偿金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12个月,也即无上限。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自愿离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自动离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极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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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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