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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拖欠工资为根据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06 08:44:00 人浏览

导读:

是可以以拖欠工资为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是强迫劳动者工作的,则是劳动者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拖欠工资为根据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解除劳动合同后几年可以仲裁

  法律快车提醒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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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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