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现依法向贵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身份证号:500231198604047193
现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一心村24号1号6-4
电话:13212372688
被申请人: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
机构代码:66644154X
法定代表:卢鹏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黄领社
邮编:400036
电话:13508338139 023-65540018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因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无故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2000*2*9=36000元(平均每月的工资约为2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一年的一个月基本经济补偿9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3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学校担任老师,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11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于2011年6月8日被签字同意离校,被申请人却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指出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迫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共9各月的经济补偿。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而申请人却总是无理取闹,不给予员工合法的经济权益,极度藐视法律。现依法向贵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
1. 申请书副本一份
2. 劳动关系证据资料若干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现依法向贵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关于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0天期满,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是劳动争议,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报警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二、关于押金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