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开车撞到出租车怎么办 44分钟前
答 坐出租车发生车祸,乘客可以向出租车司机或者事故直接责任人要求赔偿。 ...
问 淘宝商家发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给我但是我扫进去后确一直在扣费 1小时前
答 你好,有无通过淘宝
问 我在一个用人单位做了14天班,未过实习期,当天辞职,现在用人单位拒绝支... 2小时前
答 实习期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薪可以有以下途径(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问 我睡自己的妈妈范法吗? 2小时前
答 你好!是否已成年,若需指导尽快致电
问 我每个月25号就把一个月干满,但工资要到下个月10号才发工资,我这个月... 2小时前
答 自离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个人单方违约。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问 你好,请问我老公现在和小三居住在一起,我该怎么维权,小三能座牢吗? 2小时前
答 可以收集证据报警或起诉
问 A公司是经营牛肉面的企业,泥注册“加州牛肉面”为商标,请从商标法的角度... 3小时前
答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男人不管孩子不离婚怎么办,一直拖着 5分钟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要求离婚
? 请问??我跟着自己亲戚搞装修眼睛受伤有后遗症余光往下看模糊,请问下我该... 10分钟前
答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
? 请问一般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27分钟前
答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 我想问下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在工地上开车拉土方,伤员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 41分钟前
答体内有钢板不影响做伤残鉴定,不过进行伤残鉴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
? 父母离婚,无论现金 银行存款 房产等这些都是平均分割吗? 47分钟前
答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平均分割
? 工伤认定申请表那领取,我哥是在建筑工地受伤骨折,没有签劳动合同,要怎么... 1小时前
答职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只要其有证据表明与用人单位之...
? 我用电动车拉人,电动车被交警没收了,他们有权力没收电动车吗 1小时前
答关键看车辆有没有依法上牌
问 对方全责,在4s店去修理,4s店说的要更换,但是保险公司不给换这种怎么... 3小时前
答 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问 被物流公司忽悠贷款买车,我现在不想干了,该怎么办? 3小时前
答 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问 你好,物业费没有交被起诉 原因物业不作为 3小时前
答 依据合同的约定处理
问 我租山林养殖牲畜,没有正式合同。当时就用普通纸张拟订了合同,双方签字按... 3小时前
答 认定合同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
问 麻辣烫吃出石头,虫子商家不承认 3小时前
答 你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 您好,我想请问,在香港申请离婚,即使是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也需要在提交... 3小时前
答 协议离婚快只要双方同意,财产和孩子等问题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就可以办理离婚...
问 在零食里吃出瓷片怎么办 今天 17:22
答 你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重庆地区
丰都县律师案例
2022-03-170次
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忠,被告天津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270000元;3.判令被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3月17日,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以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270000元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在天津市某温泉小镇小区10号楼1门1201室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面积52.4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房屋于2018年12月31日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房款270000元,但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迟迟未能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经了解,该房屋并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销售商品房的必备证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某某大地公司辩称,合同及收据上的盖章都是另一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盖的,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认为原告应撤回对本被告的诉讼,房款也不是本被告收的。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7日,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以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270000元购买坐落在天津市某某温泉小镇小区10号楼1门1201室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面积52.4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约定在原告交清全部房款后,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支付了房款270000元,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被告未如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故成讼。经查,涉案房屋的实际开发商为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为涉案房屋工程的总承包人,对涉案房屋并无销售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收据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的行为未经该房屋权利人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且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中航大地公司的行为拒绝追认,故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的行为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发生效力。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问题,未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仅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原告可以依据该法律行为的内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无权代理且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追认,原告和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故原、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270000元,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该购房款是由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收取并开具收据,故应由被告某某大地公司返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给付原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损失。因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二、被告某某大地(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姜某购房款270000元;三、被告某某大地(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损失;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70次
12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义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某、检察官助理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在某某小学路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厮打中,李某朝王某1头、面部猛击数拳,致王某1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双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书、处警记录等书证;证人田某1、张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附近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酒后冲动致人伤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素不相识。2017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同事在某某小学路口处饮酒,被害人王某1饮酒后前往此处。期间,王某1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厮打中,李某朝王某1头、面部打击数拳,致王某1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双眼眶内壁骨折。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将二人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王某1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110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1月9日21时37分,报警人江某报警称:其亲属王某1在某某小学路口附近被他人殴打致伤。公安铁城分局庞歧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后二人分别被送往天津某某职工医院就诊。同年11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将本案作为治安行政案件立案。同日民警到医院对李某进行询问,其如实交代了与王某1发生争执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打伤王某1头面部等处的事实经过,并表示不要求对本人伤情进行鉴定。后经鉴定,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安铁城分局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电话传唤李某到案,李某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铁城分局庞歧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公安铁城分局于同日对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明,2017年11月9日晚,其到某某书报亭附近的小卖部想买盒烟,当时其喝了三两白酒,这时有两个人在书报亭附近喝酒,其与其中一个人争吵起来,后来其中一个用拳头打其脸部,用脚踹其胸部,还将其按在地上,其也还手了。后来他们跑了,过一会又回来了,其妹夫江某报警了,警察将其送到了医院。3、证人江某证言证明,王某1是其大舅哥。2017年11月9日21时20分左右,某某警务室旁一个开小卖部姓张的老板给赵某打电话说小刚和别人打架了,让其赶紧去,其就和赵某到了现场,看到王某1满脸是血躺在上,其就报警了。和王某1打架的人躺在警务室南侧的地上。后来警察来了,将二人都送到了医院。4、证人田某1证言证明,其是李彦兵的同事。2017年11月9日21时15分左右。其和李彦兵正在天津铁厂某某小学路口小报亭旁边的小卖部喝酒,一个男子过来要和李某喝酒,李某就让他喝了。该男子讲其在家里已经喝了有半斤酒,还指责李某喝酒喝的少,就和李某发生了口角,还抓着李某衣服不放,让他喝酒,双方摔倒了,其拉开他们,告诉李某别打架了,其就回家了。5、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9日21点多,其在自家小卖部休息,听到小卖部外面有吵闹声音,看到外面王某1和李某在拉扯,其出去后,二人已经打完了,小刚脸上流血了,让其给赵某打电话,其就给赵某打电话告知王某1和别人打架了。辨认笔录证明,通过辨认,张某从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就是和王某1打架的人。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7年11月9日21时20分左右,某某警务室旁一个开小卖部姓张的给其打电话,说小刚和别人打架了,当时江某在其家喝酒,其和江某就来到现场,看到王某1满脸是血躺在上,后来江某就报警了。7、天津某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天津某某职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8、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明,对位于天津河东区天铁街某某小学路口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9、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证明,李彦兵和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1人民币6万元,王某1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10、户籍证明信等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7年11月9日晚,其和朋友田某1在某某书报亭边喝酒,这时有个不认识的人,满身酒气,后来知道叫王某1,他坐到其二人旁边要酒喝,其就同意一起饮酒。其见白酒快喝完了,就说“咱们抓紧喝,喝完就散。”这时王某1就骂骂咧咧,还把其从小凳子上推倒在地,其就和他争吵起来,还互相拉扯衣服,对方用拳头打其额头,其用右拳头打了对方的面部,大概二三拳。其看到王某1脸上有血,后来有人拉架,其就跑了。王某1就追其,追到书报亭东侧,踹了其小腹部两脚,一会警察就到了。警察就把其送医院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1轻伤一级的后果,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冲突相互厮打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置,在民警对其询问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仅因琐事一时冲动打伤被害人王某1,始终能够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彦兵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2-05-160次
人:徐某女(化名)案情简介:刘某和康某先后开办多家公司,在网上宣传公司可提供钻石画等原材料,由受骗人收到原材料后在家制作工艺品,公司会对工艺品高价回购。但受骗人要交纳2800元保证金才能收到原料。事实上公司其实不会回购工艺品,原材料并没有经济价值,目的就是骗取保证金。徐某女先陆续在这几家公司长期工作,主要担任话务员,负责给来电咨询的人宣传讲解,促成交易。诈骗数十人共数百万元后有受害人报警致案发。本案共7个被告人,老板刘某和康某为第一第二被告人,徐某女作为骨干被列为第三被告人。二、本案难点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徐某女系电信诈骗中的共犯,从犯,涉案数额巨大,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上,并处罚金。本案难点在于在严打电信诈骗形势下,检察院已经依法作出对徐某女处3-5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的量刑建议。而法院支持或基本支持量刑建议是常态。且作为7被告人中的第三被告人,获刑一般会重于后面的其他被告人。三、办案过程徐某女系在案件公诉到法院后才在朋友介绍下过来咨询史律师,心理期望能缓刑。检察院已经建议量刑3-5年并罚金20万,当时其处于监视居住状态。律师接案后到法院阅卷时得知该案涉及被害人多,属于重点打击的电信诈骗,不会轻易考虑缓刑。连取保都很严格。本案同案犯都未能取保,徐之所以监视居住还是当时有孕在身,现在该情形已经消除。阅卷时律师发现徐某女没退赃也没认罪认罚,仅有如实供述。从其供述中发现其初中未毕业,且有两个小孩。经询问,其家庭成员最高文化程度仅为初中,全家为建档贫困户,于是让其提交相应的证据,后徐某女给律师提交了依据国家标准建立的《贫困户档案》,里面详细记载了其家庭的贫困,土地的面积,成员的文化程度低下缺乏专业谋生技能等情况,及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律师还发现,承办法官是一名年青女法官。由此,律师告知徐某女一定要同意退赃,并在法庭上真诚悔罪。然后结合贫困档案准备了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贫困、低文化、有小孩子的农村妇女谋生的压力与寻找合适工作的困难之间的冲突、为人母的无奈等等意见。当然,该证据因无关联性不出意料地未被采纳,但律师的思路并不是要法庭采纳该份证据,而是要让承办法官听到上述意见,引起一个成年女性对另一位贫困母亲的同理心。果然,休庭后徐某女虽被收押,但承办法官主动与律师进行了庭后交流,了解了徐某女的真实情况后,让律师催促家属尽快尽可能退赃,法庭尽可能依法轻判。四、判决结果律师与家属沟通后,结合家庭经济情况和案件获利情况,尽力退赃了适当金额。法院依法判处徐某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徐某女作为7被告人中的第三被告,不是唯一退赃的,却是唯一适用缓刑的,罚金也减少了85%。五、小结史荣祖律师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公检法律师被告人都是活生生的人。同样的罪名下,不同的被告人有着不同的人生,所以办理不同的案子不是按照冷冰冰的法条机械办案,而是要关注不同被告人的不同情况用心去思考去办理,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丰都县律师文集
2015-09
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查看2022-05
21下简称某公司)网络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6月11日至2012年2月25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4日,某公司向江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认为,江某患有重度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症等症状。2011年6月2日,江某之父代江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江某因在某公司长期连续工作导致压力大、失眠,最终导致上述疾病。同年6月14日,某人保局作出告知书,认定江某之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以及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之后,某人保局分别以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了上述告知书。江某不服上述告知书,于同年8月16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7日,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江某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江某诉称:某公司未与江某协商,擅自将江某调往某县信息中心从事室内政务网络工作,限制江某身体情况和休息的权利,强迫其加班和连续工作。因此,江某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而致病,符合《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某人保局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作为区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职工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明确了工伤认定针对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伤、死亡和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本案中,相关医学证明书载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病症,但目前并未有证据表明原告上述病症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亦未有证据证明其病症属职业病。因此,被告认定原告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且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并由此作出告知书,其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告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就业困难和工作压力等社会现实问题亦不断增加,导致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患病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江某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疾病能否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分析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符合条件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这两类情况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即只有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救治和补偿的合法权利。在此,该条例对其应当保障的伤害性质也作出了明确界定,这也是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与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的根本区别。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15条列举了视同工伤的情形。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再对工伤认定的情形有所规定。因此,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相关的时间和地点,因工作原因或与工作相关的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我们认为,江某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疾病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理由如下:一是江某不符合事故伤害的要件。本案原告江某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虽然提到,由于在工作地点连续工作时间太长,致使其无法入睡,处于失眠状态,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病伴发精神病等症状、妄想状态、精神分裂症。但是,江某患有的上述精神疾病并非由事故导致,而是因长期工作压力等因素造成,因此不符合事故伤害的要件。二是江某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中对“职业病”有明确界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将精神类疾病纳入到职业病的范畴。综上,某人保局以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为由对江某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查看2022-05
19、设备、模板、架子等,邓小某提供建房材料。张某胜在施工过程中将该房屋的楼面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许某芽,双方口头约定由许某芽提供人员、机器,邓小某提供混泥土材料。许某芽请李某某及案外人李某德等人一起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约定浇筑一层付给李某某等150元。事情看起来好像进展很顺利,然而,事故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2021年3月19日,许某、李某某等人在对第三层楼面浇筑水泥过程中,李某某推车从飘台(尚未彻外墙)旁的三脚架下面弯腰通过时,连人和推车不慎从三层楼面坠落至地面,造成李某某受伤。事发时张某胜、邓小某不在场。张某胜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在房屋四周搭设防护网、防护架。劳动,劳务,还是承揽?你是全然了解,还是一知半解,抑或是一头雾水?邓小某与张某胜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张某胜与许某芽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许某芽与李某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系揭晓1、被告邓小某将案涉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张某胜承建,被告邓小某与被告张某胜之间属于承揽关系。2、被告许某芽从被告张某胜处承案涉房屋楼面的水泥板浇筑业务,被告许某芽与被告张某胜之间亦属于承揽关系。3、原告李某某受被告许某芽聘请从事案涉房屋水泥板浇筑作业,被告许某芽与原告李某某形成劳务关系。责任如何承担1、原告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安全意识,其在作业时应当预见到推车从三楼飘台旁的三脚架子下面弯腰通过具有一定危险,但其仍然推车通过,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2、事发当天,原告多次从飘台旁的三脚架子下面推车通过,被告许某芽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3、被告张某胜将案涉房屋楼面的水泥板浇筑业务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许某芽,且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力,被告张某胜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4、被告邓小某将案涉房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某胜承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义务,被告邓小某对选任、指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官说法1、概念不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约定的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2、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须有用工资格,劳动力的提供者具有劳动资格,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双方除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只需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提供劳务者要受接受劳务者的安排、管理,但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管理,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3、取得的报酬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按时取得工资报酬外,还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待遇。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所获报酬仅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者并不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待遇。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方面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4、劳动过程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自己受到伤害,劳动者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承揽人和定作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法条链接Q: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如何规定?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Q:劳务关系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如何规定?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Q:承揽关系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如何规定?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为转载,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删除.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我用车给个体砖厂拉运费,砖都是我和我爱人装卸的,都快五年了还不给钱!要...
共3条回复>>律师您好:交通肇事后,事故科鉴定为逃逸致人死亡,那么法院是否按照这个标...
共3条回复>>一般法院鉴定指纹多少钱?谢谢,律师!希望给予说一下
共3条回复>>我在工程被物体咂到头部手术后工资要付到多久?是不是一直付到可以工作为止...
共3条回复>>还跟我姐了5000元,今天问他要钱结果他跑了,有欠条,这钱能通过法院能...
共1条回复>>你好,不是我责任,可对方找人了,就变成我责任了,怎么办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