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下发文件或者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成立的依据。是否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09 22:03:4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于15年6月参加某市招聘考试,被录取并在该市官网上公示后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15年10月转正,有下发转正的红头文件。转正后并没签订劳动合同,人社局说合同没有了,等后面,也没有专门在通知我们去签,市里其他聘用人员几乎就没有签合同的,有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5年底根据人社局的文件,所有全市的干部不分是否聘用,都可以根据年底干部绩效考核定等次发放绩效奖励。15年底给我们按月份发放了绩效奖励。今年年底,我因考上事业编制,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干满12月,月底离职。离职前咨询过领导关于绩效奖励工资是否会予以发放,领导的意思是肯定会给。但是,该市人事局于17年1月9日开始考核聘用干部,经向单位同学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人社局以我在考核时已经离职为由,不予我参加考核,未定等级,拒绝发放绩效奖励。考核前,人社局有下发文件,规定考核人员须为在岗人员,文件依据13年下发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找寻该办法后,发现其中并没有转正满一年就予以发放绩效奖励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此事我有几个疑问。1.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用工备案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成立?是否可以以下发文件或者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成立的依据。2.人社局并没有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明确规定转正满一年给予发放绩效奖励,但是是大家默认的事实,是否这样并没有一定要给予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3.人社局每年下发的考核文件的标准,都是其规定,每年的规定都不相同,最终解释权归人社局,是否有理?4.绩效奖励到底属不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否属于劳动法的保护?5.对16年全年的干部考核放在17年1月,并以17年1月是否在岗去评论16年的绩效奖励是否予以发放,是否合理。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困惑,现在对于我来说,绩效奖励发放的可能已经特别小,就算是发放也是最低标准,我现在比较关心的就是我的这些困惑,以及人社局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希望能帮我解决这个困惑,谢谢1.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下发文件或者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成立的依据。是否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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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获得绩效工资,需要看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绩效工资的规定,如果你符合条件,即可以获得,如果不符合,就不能获取。
2、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所以,如果单位想让你加班,平时加班费用是平时工资的
1.5倍,周
六、周天加班费用是平时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是平时的3倍,如果单位不合法支付你们加班费,你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6、劳动纠纷,你所说情况,可以持证据申请仲裁
2019-05-09 2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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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2019-05-09 2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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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2019-05-09 2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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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05-09 21: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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