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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感情破裂,家理律师助男方保住抚养权和房产
    3月购买了一处房产,结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11月,双方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吵得不可开交,随后女方回到自己父母家,女儿一直跟着女方生活,同年0月女方辞去工作。2020年初,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自己抚养女儿,平分房产。辩护策略起诉离婚后,男方委托胡律师,并且表明自己对离婚的真实想法,男方和女方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分歧较大,而且女方对女儿的学习不懂怎么规划,没有帮助,还干涉男方制定的学习规划,指手画脚,双方因生活精力、文化程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吵架,男方认为已经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涉案房产属于男方婚前用父母的积蓄和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结婚后也是男方在还房贷,律师根据男的表述制定诉讼方案,搜集男方照顾女儿学习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判决结果本案经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的房屋折价款,双方名下的存款归各自其所有。律师点评夫妻离婚后,一方的婚前财产要分割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民法典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在离婚时分割的,除了有特殊约定以外,还有一点要注意,结婚登记前,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产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胡梦蝶律师 胡梦蝶律师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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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成功退回江西南昌某楼盘购房定金5万元
    且还可以帮助委托人o女士解决贷款问题。实际情况:该项目虽未国有企业开发的楼盘,但周边的设施并不完善。最重要的是开发商承诺帮助o女士解决贷款问题的方式是制作假流水,这对o女士是完全没有保障的。采取措施:o女士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过多次,还向房管局反映了其被欺骗购房的问题,但是开发商均以签署认购书定金不退的理由拒绝o女士。后,o女士在网上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后,我们及时介入到现场取证,沟通、交涉,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最终成功帮助o女士退回5万元定金。
    陈旺律师 陈旺律师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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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南昌一楼盘违规销售,购房人委托我们帮她退回2万定金。
    用等待,直接可以装修入住”等。但实际上楼盘土地规划为商业办公,双层建造亦无规划报批。如果G女士继续购买,将扩大自身的交易风险。在下定决心要退房之后,G女士全权交给我们处理,经过两周的专业操作,开发商通知过去办理全额退款手续。G女士收到退款之后非常庆幸自己处理得早,挽回了损失。
    陈旺律师 陈旺律师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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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以产生坏账为由,一直拖着提成不发,违法!
    丰。其中,吴某在入职时,公司就称,吴某只要认真干,工资每月按照固定薪资发放12000元/月,提成每季度发一次。但是公司自从2020年第一季度过后按时在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给吴某结算提成外,之后就一直推脱迟延发放,吴某每月都在催促公司为其结算提成,但是公司总以领导出差、开会等理由回复在审批中,让吴某耐心等待,后续几个季度会一同发放给吴某,后面客户与公司的合作产生纠纷,因合同纠纷,公司因此而产生了坏账,但是该坏账是在2020年10月份产生的,跟之前吴某要求的季度提成发放的时间是无关的,故吴某一气之下向公司发出通知,因拖欠季度提成而被迫离职。【律师办案过程】律师在接受吴某的委托后,整理资料并提交劳动仲裁。向吴某确认公司是否存在提成程度、以及吴某催促公司结算提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又在公司系统上发现自己客户与公司合作的每一笔业务订单产生的利润,均有证据证明能计算出提成发放的金额。【仲裁裁裁决】吴某向仲裁委要求发放季度提成金额合计为35万元,仲裁委认为公司拖欠提成的事实成立,公司不能以坏账为由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此,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律师建议】涉及销售回款的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提成工资实行“收付原则”,即提成工资待用人单位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按一定比例向劳动者予以支付。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收到第三方回款受到项目完成进度、第三方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或者劳动者一旦离职后即无从判断真实的回款情况,从而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提成工资的支付产生争议。此类案件的处理应秉持劳动者获取报酬权与其付出劳动相匹配的原则,用人单位销售无法回款的风险应纳入企业经营风险,而不应转嫁由劳动者负担。
    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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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病假,什么是医疗期?病假工资怎么发?
    司请假时,公司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非法律概念。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概念。两者的关系:医疗期是劳动者可以休病假的法定期限。【二、病假可以请多久:医疗期天数到底有多少天?】一般规定: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可以请病假的天数即医疗期天数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具体如下表: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累计5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累计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累计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按15个月累计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按18个月累计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按24个月累计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累计特殊规定:劳动者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病在二十四个月内尚未痊愈的,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三、病假和医疗期工资怎么发?】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应该是国内大多数地区都适用的做法。深圳病假工资的发放:依据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劳动者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深圳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病假/医疗期满怎么处理?】(一)医疗期满后,公司通知劳动者上岗,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和赔偿金。医疗期快满时,HR应当通过信件、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劳动者的到岗时间和地点,并说明逾期到岗的法律后果,如劳动者无故逾期到岗,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和赔偿金。(二)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确实无法从事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补偿金。是否能从事劳动,具体以伤残鉴定结果为准或具体情况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请病假的总计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的,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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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合同具有独立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及行使与否均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只能影响股权转让合同能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项款“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之规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法律上不能履行之“法律”便是指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该条款是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性限制,并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该条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公司章程对该条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予以排除或者变更。【二、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履行】(1)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审判实务中有着很大的争议,有着完全不同的观点: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在《九民纪要》之后,基本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是对公司内部行为的约束。但股东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相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亦无其他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仍属有效。(2)即便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仍属有效,但能否继续履行又是另外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其他股东只有在与股权受让方同等条件时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仅仅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并没有在同等条件实际行使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股权转让合同将可以继续履行。但在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即便股权转让合同仍属有效,但将因此导致股权转让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障碍而实际不能履行,这时股权受让方只能通过向股权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或损失赔偿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三、司法案例】基本案情:原告:员工丙某被告一:深圳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被告二:甲公司A公司有两名股东甲公司和乙某,其中甲公司持股90%,乙某持股10%。2019年,甲公司引入新员工丙某,并对丙某进行股权激励,与丙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在A公司持有的6%股权无偿赠与给员工丙某,丙某需要在公司服务五年。签署协议后,A公司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员工丙某与A公司发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请求判令甲公司持有的6%股权归其所有,由A公司和甲公司协助其办理工商登记过户手续。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因此其股东在违反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制度或者未经多数股东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之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方面,甲公司与丙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该转让合同中的无偿转让,在赠与之时,未对公司其他股东进行通告,是违反“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同时,本案中,原告丙某在无偿受让上述股权时,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制度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并不能根据该赠与条款取得上述股权,即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的。截止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未提供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据,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诉请的A公司和甲公司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过户手续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律师评析:(1)作为受让人,在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要尽到审核义务,查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无特别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转让公司股权的股东提供股东会决议证明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履行将转让事项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等义务。另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虽然原告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但是不妨害其享有的股份权益,即财产利益。原告可以另案诉求股权转让方通过股权分红或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实现其应有的财产权益。(2)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同时,其他股东要注意的是,因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若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方,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方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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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业务骤减,未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违法吗?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情况变化属于本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吗?公司与员工在此种情况下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时,有权以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吗?本文带你一探究竟。2001年1月19日,谢女士入职某公司。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12日及2020年1月2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安排谢女士到上海、北京出差交流及参加培训,谢女士回复称其高血压需住院检查,请公司协调安排其他同事交流培训等。2020年1月22日,某公司向谢女士发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通知》,其中载明:公司基于目前的业务需要,多次安排您到北京出差,您均以高血压不能坐飞机等为由拒绝出差,该等情形导致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后,某公司通过发送《报到时间延迟通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催告通知》多次和谢女士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沟通,为谢女士提供架构师岗位,工作地点为北京(补助安家费10000元),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不变,通知谢女士于2020年3月17日至新岗位履职等,谢女士不同意。2020年3月30日某公司向谢女士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与谢女士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26日,谢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472779.32元。某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谢女士负责的业务急剧萎缩,已没有实际工作可做,因此公司不得不整合团队,符合相关规定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基于公司部门及业务的客观变化以及谢女士的身体客观状况,某公司向谢女士提供岗位及相应弥补方案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谢女士拒绝。3.某公司已依法通知工会,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共计650330.97元。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693.03元仲裁后,谢女士与某公司均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企业不能证明其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情况变化属于“客观情况”,亦无法证明该调整已经“严重到”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适用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其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情况变化等构成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其与谢女士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变化等的企业决定,并不必然构成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客观情形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某公司于本案中以此为由作为其与谢女士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组织架构调整、业务运营变化的客观性及其重要程度,也不能证明该变动是否严重到导致其与谢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再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解除情形中的“客观情况”的理解,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综上,某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充分证明其解除与谢女士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是违法解除,应向谢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693.03元。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本院认为,关于某公司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其整体战略布局、组织架构调整、整体业务运营情况变化等构成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其与谢女士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一般来说,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而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并相关工作岗位,在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时,就要对其改变管理模式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解除与谢女士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判令某公司向谢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原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30106、30107号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侯芹律师 侯芹律师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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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需要增加人口的可以主张变更安置协议
    *街道办)(甲方)与王某某户(乙方)订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其中第六条第一项约定:经初步审核乙方安置人口6人(未包括王某某的女婿陈某某),该户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安置协议》订立后,王某某户领取《安置协议》项下的拆迁补偿款并腾房。陈某某系现役军人,现户籍在部队驻地(杭州市拱墅区),陈某某与王某某之女于200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某户多次要求将陈某某作为安置人口,均遭**街道办拒绝。陈某某、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街道办与王某某户经协商订立协议对安置事项作出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某非王某某户内人员,且其户籍不在辖区范围内,自然也非属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因所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需要补偿安置,应当适用《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杭州集补条例》)的相关规定。《杭州集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陈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其属于王某某户内被补偿人员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根据《杭州集补条例》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街道办与王某某户订立协议时,拒绝将陈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规定,也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安置协议》第六条第一项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480平方米相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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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房地产法律知识
  • 茂名房地产法律专辑
  • 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方式、约定事项、房地产相关材料、房地产落座面积位置、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土地宗地号、土地取得方式及年限、交付时间。
    二手房买卖须知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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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当事人应该还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小产权房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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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二手房违约如何赔偿
    买卖二手房违约如何赔偿
      买卖二手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赔偿。在实践中,买卖二手房时,如果一方违约了,合同里有约定的则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里没有约定的则按实际损伤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手房交易流程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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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交钱后多久签合同
    买房交钱后多久签合同
      买房交钱一般是七天内会签订合同。当事人在买房交钱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合同签订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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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买该怎么办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买该怎么办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买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代表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内容约定事项的生效,不可随意更改,那如果买方签完房屋买卖合同不买了的时候,也就代表合同的违约,买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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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中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的材料是产权人的身份证、产权证、买卖合同等。
    二手房过户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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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再婚或者复婚的,要拿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出示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的就需要出示离婚证证明无配偶。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拿了离婚证买房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证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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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过户费用包括契税按产价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工本费20元。那么房子离婚析产费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子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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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归属的具体确定方式是: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购买房子的父或妻; 2、房子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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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马上买房,离婚不影响买房,但是部分地区有购房资格限制,所以买房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有经济能力购买的是可以买房的。那么刚离婚可以买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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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我国不承认假结婚的说法,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后买房的,无论其结婚目的,均不视为犯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如果伪造结婚证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结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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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时房子原则上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孩子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贷款房子孩子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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