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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XX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9年年底,XX市人民政府将李x所在村的包括李x的承包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征收,但是没有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李x。为此,李x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思路:李律师经审查认为:第一,李x原属于XX村村民,随父亲取得承包地,虽然后来将户口迁出,但是由于没有迁出到设区的市,故仍然有权继续经营原来所分得的承包地;第二,XX村一直没有调整承包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x将承包地转让、赠与的情况下,仍然应当确认李x的承包经营权;第三,XX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确认李x承包土地的范围、面积等,该证属于行政确认,在没有任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之前,该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仍应当确认李x对承包的土地有权取得征收补偿;第四,XX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工作简单粗暴,在征收时没有通知李x等,责任不在李x,仍然应当支付李x征收补偿款。案件处理经过:案件经阳江中院审理,判决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后,李x继续委托本律师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阳江中院判决,并判决XX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一审案号:(2020)粤17行初56号;二审案号:(2021)粤行终965号。上诉时,本律师在上诉状中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作了理据充分的论述,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以下是本案的上诉状。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xx村xx号,现住址:广东省XX市xx路xx号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住所:广东省XX市府前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xx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确认不予支付征地补偿行为违法及责令支付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7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从而作出错误判决。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一直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认定上诉人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一)从历史沿革看,上诉人李x在1984年起至土地被征收时,一直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1、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以及证据交换时补充提供的《证明》可见,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李x当时年龄是16岁,是未成年人,还在李父家庭承包户内,属于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xx村(以下简称:xx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xx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x跟随父亲李父在李父承包户当然取得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承包经营权。2、在1995年,李x将户口迁出李父户并落户到广东省XX市XX红旗居委会红旗路128号(见被上诉人一审证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李x有权保留在xx村的承包地。在本案没有任何相反证据证明李x将承包地交回xx村或者转让、赠与给他人的情况下,应当确认李x在xx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3、在1999年和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xx村没有调整承包地。根据前面的论述,李x仍然保留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错误。在2010年年底,上诉人将户口迁回李父家庭户,向被上诉人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给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需要说明的是:1、李x因兄弟分家分得涉案承包地。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父的长子李兄已经结婚、分家并独立从xx村分得承包土地。其它子女李姐、李x、李弟等人仍然在李父家庭户内,跟随李父在xx村承包土地。随着各个子女结婚分家,李父按当地农村习俗将家庭的承包地分配给三个儿子。李x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涉案承包地登记在李x名下是为了避免将来在兄弟间发生纠纷。因为涉案土地是李父在三个儿子分家时分配给李x的,为避免在李父逝世后因为权属登记不清晰而在兄弟之间产生纠纷,因此,上诉人家庭户的户主虽然是李父,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户主是李x。3、证书登记的承包期限应当是三十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共三十年,故涉案承包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因为上诉人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就已经承包涉案土地,而不是从申请之日开始承包土地。故被申请人颁发的证书的承包期是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4、关于发证日期。对比被上诉人颁发的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xx村承包户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见,被上诉人为了发证便利,将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证日期统一印刷为二000年一月,而不是由工作人员按实际颁发日期书写,该责任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关。5、关于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在证书上的盖章。很明显,证书上发包方是xx村,并写明经济合作社主任是刘xx。xx村委会盖章只是确认承包事实及证书的真实性,并不是证明发包方是xx村委会。6、关于证书是上诉人为了迁移户口而办理的说法。该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不排除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为证明征地合法而捏造、歪曲事实。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被相关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直没有被撤销,一直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上诉人对涉案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是非常错误的。(三)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错漏百出,不能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1、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明显不属实,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诉人一审证据交换时补充提交的证据——XX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证明》,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父是李姐、李x和李弟的家庭承包户的户主,当然承包有土地!因此,该表在1984年分田的项目下没有登记有李父、李x的承包情况明显不属实,或者是遗漏李父、李x1984年分配承包地的情况。相反,李弟在1984年才13岁,没有分家成为独立的承包户,同时根本没有结婚,更加不可能有3个人口!不可能在1984年分配5.15亩承包地。李姐的情况与李弟完全相同。他们在1984年都没有结婚,没有分家,更加没有其它家庭成员(即现在的家庭成员)。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明显是不真实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农民负担监督卡》根本没有发给农户个人,明显不合法,也不属实。同时,即使属实,也不能证明李父和李x没有分配承包地。2、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发放补偿清册》不但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承包地,恰恰相反,清册第一页注明李x有承包地,证明上诉人在xx村有承包地。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5不能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虚假的,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工作漏洞百出,严重不负责任。因此,根据前面的论述,虽然上诉人曾经将户口迁出李父户,但是上诉人仍然承包涉案土地。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有承包经营权是非常错误的。二、被上诉人征地工作不够严谨、细致,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错误。被上诉人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属实、不合法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表明,被上诉人对各承包户的承包地调查摸底工作不够细致,严谨,明显不属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记录表明,李姐、李弟在1984年就有3个人口,各分得5.15亩承包地。从第一条第(三)第1的论述可见,李姐在1984年仅仅18岁;李弟只有13岁,还在李父家庭户,根本没有结婚生子。他们两人何来其它两个人口和分得承包地?而李父在1984年是42岁,是家庭户主,怎么可能不分得承包地?同时,李x当年才16岁,还在李父户内,怎么没有承包地?被上诉人登记的李姐和李弟的分田情况,以及没有登记李父和李x在1984年的承包地明显不属实。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三记录李父户的家庭人口是1人明显错误。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2证明上诉人早在2010年底将户口迁回李父家庭户内,至2016年征地时,李父户内家庭人口是四人。但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涉征自然村农户调查摸底情况》登记李父户家庭人口是1人(证据第2页底)。这证明被上诉人征地时没有严格调查核实,遗漏了上诉人的情况,也导致征地时不能通知上诉人,致使上诉人不能参加征地会议、指认承包地和领取征地补偿。3、被上诉人发放征地补偿时,没有通知李x领取补偿,也没有取得李x授权的情况下就将部分补偿支付给其它人。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第一页的《发放补偿清册》可见,李父、李x和李姐、李弟、李兄共同共有的承包地被征收。根据规定,被上诉人发放补偿时应当通知李父、李x等5人回来领取补偿,或者让李父、李x授权李姐、李弟领取补偿。但是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李父、李x授权的情况下,就让李姐、李弟领取了补偿。这明显违反相关程序。试想,如果被上诉人严格依法发放补偿,则上诉人肯定及时知道土地被征收,肯定能及时指认承包地并主张权利。也正因为被上诉人征地工作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相关征地补偿未能发放给上诉人。4、被上诉人召开征地会议时,没有根据个别长期在外村民的特殊情况,通知长期在外村民,以维护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个别长期在外村民的合法权益。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可见,被上诉人召开会议时,只是张贴公告,没有考虑到个别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见到公告从而无法参加会议的特殊情况,采取特殊措施,维护长期在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正因为被上诉人工作简单粗糙,导致上诉人以及李父未能回来参加征地会议,维护合法权益。以上情况,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对被上诉人的证据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详细并明白无误地指出被上诉人证据的不属实、不合法的情况。但是一审法院仍然对被上诉人的证据予以认可。这是非常错误的。三、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的征地范围包括上诉人的承包地错误。首先,xx村的土地基本上已经全部被征收,上诉人承包的涉案承包地在xx村范围内,因此,涉案土地全部被征收。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征地工作组长黄xx承认xx村仅仅是土名“大xx”的小部分土地没有被征收。该部分土地没有被征收的原因是当地土地庙占了该部分土地。而xx村不可能将土地庙的土地分配给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已经全部被征收。其次,从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五——相片可见,上诉人的承包地已经全部被征收。xx村的土地基本上全部被征收,这从相片上就很容易得出结论。最后,被上诉人主持征收xx村的土地,对于哪些土地被征收,征收的土地没有包括被上诉人的承包地、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更加有能力进行举证。但是被上诉人在开庭时仅仅是说无法核实,也不敢说xx村“屋x垌”、“禾x顶”等处土地还有相当一部分未被征收。故法院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征收xx村的土地,包括涉案土地。四、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从一审判决书可见(判决书倒数第7行起),一审法院到广东省XX市XX街道xx村委会调查,而且没有将调查到的情况开庭质证明显违法。因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一审法院为证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合法而调查违法。第二,一审法院调查的情况应当开庭质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将调查的情况交给双方当事人质证,就直接采纳明显违法。第三,一审法院在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李父作为家庭户主领取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判决书第9页第18-19行,第11页第13-14行),无任何事实依据,明显违法。综上,由于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的承包地,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将征地补偿支付给上诉人。现被上诉人没有将征地补偿支付给上诉人,行为严重违法。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物权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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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强奸二审改判无罪案
放【二审案号:(2017)粤17刑终176号】。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黄XX带被害人孔XX到树林里发生性关系。约2个月后,因孔XX亲属发现孔XX怀孕,在家属追问下,孔XX指认黄XX与她发生性关系。黄XX在公安机关的前四次口供均承认与孔XX发生性关系,但从第五次起直至公诉机关的口供均不承认发生性关系;审判时,黄XX也一直不承认与孔XX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孔XX是精神发育迟滞人(中度,相当于6-9岁儿童的智力水平),发生性行为时无性防卫能力;经DNA鉴定,胚胎DNA与黄XX不同。委托经过:黄XX在委托李律师辩护之前,曾委托其它律师辩护,他的儿子黄X也是黄XX的辩护人。由于黄XX坚持没有发生性关系,坚决要做无罪辩护,原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害人指认了黄XX而且黄XX本人也曾承认发生性关系,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辩护无法达到他们的要求,遂解除委托关系。经询问多家律师事务所均不能得到满意辩护方案后,黄X找到李律师。李律师在初步查阅了黄X提供的卷宗后,认为孔XX属于精神发育迟滞人,智力上相当于未成年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而本案的关键证据——被害人孔XX的陈述是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除了被害人孔XX陈述和黄XX口供外,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黄XX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而辩护完全可以从证据不足方面去辩护。黄X认为李律师的分析中肯而符合实际,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遂委托李律师辩护。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李律师首先到法院全面复制案件材料,然后复制了公安机关讯问黄XX和询问孔XX的录像。在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时,李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对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仅有被告人黄XX的口供和被害人孔XX的陈述,本案其它证据均不能证明黄XX与孔XX发生性关系——因此案件的突破口应当是黄XX的口供或者被害人孔XX的陈述。被告人黄XX在公安机关的1-4次口供承认发生性关系,但是在其后的所有口供均不承认发生性关系,口供存在不稳定性。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时为不坐牢放手一搏而当庭翻供的情形比比皆是,故从黄XX的口供着手是难于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获得无罪判决的。相反,如果能排除被害人孔XX的陈述,由于本案无其它证据能证明黄XX发生性关系,则即使黄XX承认发生性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仅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是不能对黄XX定罪判刑。据此,李律师确信,本案的关键是找到被害人孔XX的陈述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进而使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黄XX无罪。经仔细审查孔XX的陈述笔录和询问录像,李律师认为孔XX的陈述存在以下不合法、不真实和不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一、询问没有参考未成年人的做法通知监护人在场,严重违法。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不知或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特别是未成年人在陌生人面前会怯场、害怕而不能很好地回答询问,故法律规定询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监护人在场。孔XX属于精神发育迟滞人(即痴呆人),智力最多只相当于12岁儿童,她肯定和未成年人一样,不知或者不懂行使诉讼权利,故询问应当通知她的监护人在场。但是审查案卷发现,公安机关在询问孔XX时,其它工作人员同时在其它办公室询问孔XX的亲属,没有让监护人在场。该询问程序明显违法,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不予采用。二、询问没有提供翻译,程序违法。孔XX户籍地是茂名信宜市,三年前嫁到台山市,在丈夫犯罪坐牢后,于案发前6个月到阳江市居住生活,对于阳江话明显不通晓。询问时,孔XX说只会少少阳江话;回答公安干警的询问则时而阳江话时而信宜话,也证明孔XX不通晓阳江话。而公安人员在记录时,也由于没有听清楚信宜话导致部分记录错误。由于询问没有提供翻译,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应被采纳。三、询问笔录没有经过核对,程序严重违法。孔XX是文盲而且不通晓阳江话,对公安干警宣读笔录是否能听懂存在极大疑问。特别是在询问最后,公安干警曾问笔录是否属实,孔XX回答不属实。但是公安干警问哪里不属实,孔XX不知是害怕还是不懂甚至是不知如何指出哪里错误,一直沉默不语。即,询问笔录是未经核对的,根据刑诉法相关解释,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属于非法证据。四、即使笔录合法,但是由于孔XX的陈述与黄XX的口供存在重大差异,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根据疑罪从无的规定,应判决黄XX无罪。孔XX的陈述中有多处与黄XX的口供或者黄XX本人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例如,案发现场,黄XX指认的是树林,但是孔XX说的是有芒花的岭头,而笔录记录的是空旷的草地;又如发生性关系的人,孔XX说对方很肥,但是黄XX实际是个较瘦的人等等。由于有罪证据仅仅只有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以上辩护思路的梳理,辩护的策略也就确定:从孔XX陈述的取得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方面对孔XX的陈述的证据进行攻击,进而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审判过程的一波三折:2017年年初,法院没有采纳李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黄XX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XX不服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仍然判决黄XX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XX不服判决,再次上诉。阳江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XX有强奸事实,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判决黄XX无罪,并对黄XX无罪释放。后记:由于我国体制关系,无罪判决少之又少。本案能够辩护成功,使当事人无罪释放,有以下原因:1、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没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是无法找到本案的突破口的,这也是黄X碾转多次并最终委托李律师的原因。李律师所在的律所有多位律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多位律师担任阳江市人民政府、阳东区人民政府、阳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人才库成员;多位律师在阳江市律师协会任职,这些任职是政府、律协对本所律师扎实法律基本功的认可。2、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没有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是不可能发现本案证据中的种种问题并成功击破公诉机关的证明体系的。另外,律所获得广东省2016-2017年度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党组织、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就是对本所律师的认真负责办案态度的肯定和证明。3、良好的团队协作:律所有良好的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环境,每月二次在律所内部举行法律知识学习,疑难案件讨论,为律师个人学习法律、为律所案件的最终胜诉提供良好的团队协作。4、阳江地区司法系统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的体现:无罪判决,最终导致国家赔偿。法官不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是不可能敢作出无罪判决的;法院不执行依法治国方略,也不可能作出无罪判决。附:刑事判决书(可到律师事务所亲阅)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例的姓名全部是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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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组织卖淫不予起诉案
行为。因徐X的前男友指证徐X参与了越南女的卖淫,而且也有手机转账记录有向“**妹妹”的支付回扣。故公安机关拘留了徐X,而检察院也批准了徐X的逮捕。案件争议:因徐X自己否认参与“**妹妹”的组织卖淫,而记录转帐给“**妹妹”的手机也经常被徐X的丈夫使用。公安机关证明徐X组织卖淫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故公诉机关应当以证据不足对徐X不予起诉。经本律师的据理力争,公诉机关最终对徐X决定不予起诉。以下是本案的辩护词(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秘密,且当事人的名字全部用XX代替于行文上不好看,故其它当事人一概用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徐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检察官:受犯罪嫌疑人徐X的委托,李永尤律师担任徐X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过庭前调查、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和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侦查机关所调查和收集徐X犯罪组织卖淫罪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依法应当无罪释放。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调查和收集徐X犯组织卖淫罪的主要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蔡xx和徐X的供述和辩解,徐X的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信息,但是以上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证明徐X犯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一、蔡xx的供述和辩解只能证明他自己犯组织卖淫罪,不能与本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徐X有组织卖淫行为。1、在犯罪起因上,本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徐X带蔡xx去赌博并导致他借高利贷,然后再介绍蔡xx从事招嫖工作。关于该犯罪起因,只有蔡xx本人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依法不应当采纳。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直接采纳该供述错误。2、关于徐X为蔡xx提供卖淫女的事实,徐X和蔡xx的供述和辩解并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同时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依法不应采纳。首先,蔡xx供述徐X为他提供卖淫女让他从事招嫖工作,时间是在2015年两人认识之后。但是徐X供述,因蔡xx向徐X要卖淫女,就将她所知道的卖淫女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他(案卷第6卷第053页最后一段);同时徐X又供述她在和朋友打牌时,因朋友想找卖淫女,给了他们一个专做介绍卖淫生意的老乡的电话,让这些朋友通过老乡找卖淫女(案卷第6卷第059页第10-15行)。该说法和蔡xx的明显不一致:蔡xx的意思是徐X提供卖淫女让他去招嫖;而徐X的意思将所知卖淫女的联系方式告诉蔡xx,又或是她介绍老乡的电话,让这些朋友自己找卖淫女——这两种说法不知哪一次是真,侦查人员没有加以核实;即使其中的一种说法属实,因情节异常轻微也不构成犯罪。其次,从蔡xx的口供并结合本案其它证据可见,蔡xx仅仅只是负责网上招嫖工作,而由别人提供卖淫女,这也与蔡xx所供述的由徐X提供卖淫女是完全不同的;同时,本案无证据证明徐X在本案中提供卖淫女给蔡xx或者别人。最后,该事实仅有两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例如介绍的时间、地点,事情的详细经过,都没有查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该事实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对该事实也不能采纳。3、关于徐X为蔡xx注册“娜娜”的微信号,让蔡xx从事招嫖工作的犯罪事实,因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应依法不予采纳。首先,该事实只有蔡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是徐X注册并提供给蔡xx,根据“孤证不能定罪”的法理和《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依法不应采纳。其次,徐X和蔡xx供述相互矛盾,应不予采纳。据蔡xx供述,徐X是在2016年年底注册了“娜娜”微信号并交给蔡xx(案卷第5卷第018页第13-17行)。但是徐X供述,蔡xx会打她,说要自杀并拉徐X儿子陪葬的话,一直到徐X老公徐xx从监狱里出来(徐xx是2016年3月刑满释放),蔡xx才不敢找徐X(案卷第6卷第054页第一段)。也就是说,徐X在2016年4月开始就不与蔡xx接触交往,根本不可能将“娜娜”的微信号交给蔡xx。两人的供述完全矛盾,依法不应采纳。辩护人在会见徐X时,据徐X反映,因蔡xx经常打她并且威胁要杀她的儿子,开始徐X因害怕不得不与蔡xx交往。在徐xx刑满释放后,蔡xx就不敢找徐X,而徐X从此将蔡xx的电话号码拉入了黑名单。如果情况属实,则侦查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核对徐X电话的黑名单和通话记录来查验该两人的供述的真伪。辩护人也请求检察官核对徐X电话的黑名单,以证明蔡xx供述是不真实的。再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徐X在蔡xx招嫖中获利,证明蔡xx的供述是不真实的。综合本案证据,蔡xx自己说因无法还高利贷,才帮徐X招嫖还高利贷的,但是还的是蔡xx自己借的高利贷,没有证据证明徐X在蔡xx的招嫖中获利,既然徐X不能在蔡xx的犯罪中获利,那么徐X没有理由去为蔡xx注册“娜娜”的微信号,并将黑色小米手机交给蔡xx。与此同时,如果徐X真的让蔡xx招嫖,而且徐X丈夫徐xx有卖淫女,则徐X完全可以让蔡xx和徐xx合作,但是通查本案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蔡xx和徐xx有交易。徐X没有获利的事实,也即徐X没有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证明蔡xx的供述是不真实的。最后,蔡xx不敢或者不能提供高利贷人给侦查人员核实,证明蔡xx供述的该事实是不真实的。二、徐X的供述和辩解不能证明她犯组织卖淫罪。徐X的供述只有两点可能牵涉到本案的犯罪,但是依法不应采纳:1、关于徐X为蔡xx提供卖淫女的供述不能采纳的理由,见前面的论述。2、关于徐X和蔡xx在湛江吴川玩时在酒店大堂派名片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明徐X有组织卖淫的证据。首先,该事实只有徐X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根据“孤证不能定罪”的法理和《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应不予采纳。其次,侦查机关对该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哪间酒店)、经过等都不清楚;同时,因两人主要在阳江居住生活,为何在湛江游玩这么短暂的时间内派名片(派名片很可能是徐X自己要卖淫,如此则不可能构成犯罪)?所有的事实远远未查清,远远未达到可以定罪的程度,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最后,按徐X供述,他们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罚款3000元,根据“一事不再罚”的法理,公安机关已经不能再依据该事实对徐X定罪处罚。除此之外,徐X的供述中没有其它事实证实她本人有组织卖淫的相关事实。三、徐X的手机转帐给**妹妹的事实不能证明徐X有组织卖淫的行为。1、首先,本案无法排除是徐xx通过徐X的手机转帐给**妹妹。徐X供述号码为139****0771的手机是她自己用,150****1663的手机除了徐X外,她的丈夫徐xx也会用(案卷第6卷第054页第4-5行)。因此,无法排除是徐xx临时用徐X的150****1663的手机转帐给**妹妹。2、除转账记录外,本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徐X和**妹妹有交往、交易;相反,无论是徐xx还是**妹妹均供述徐xx和**妹妹两人之间有提供卖淫女和提供嫖客的交易。该手机转帐是徐xx用徐X的手机临时支付提成给**妹妹的可能性极大,不能作为徐X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的怀疑”的证明标准,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Ai130****1404的招嫖微信截图和该微信的卖淫女刘氐洋的招嫖名片不能证明徐X有组织卖淫行为。1、徐X和Ai130****1404的招嫖微信不是好友关系,证明二者没有交易,没有联系,徐X没有组织刘xx等卖淫。如果徐X和Ai130****1404的招嫖微信的主人有交易,则她们必须要经常通过微信互通信息,二者的微信必然是好友。但是据徐X介绍,她和Ai130****1404的招嫖微信不是好友,而且双方在微信里面没有任何交流。公安机关也没有更进一步核实双方的交流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是合作组织卖淫的关系,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徐X有组织卖淫行为。2、Ai130****1404的招嫖微信的卖淫女是刘xx,而卖淫女刘xx是在吴xx、陈x手下卖淫。但是核查吴xx、陈x等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卷宗,均不能发现他们和徐X有任何交易或者联系,不能证明徐X组织刘xx等卖淫女卖淫。五、本案其它证据均不能证明徐X有组织卖淫的行为或相关事实。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关于徐X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疑问,而综合所有证据又发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证明徐X有组织卖淫行为,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应当对徐X无罪释放。以上意见,敬请核查并予以采纳。辩护人: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日附: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请到李律师办公室查阅)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例的姓名全部是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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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闲置地没收行政复议案
块出让给黄某,交地时间:2017年11月6日,价格2957000元;宗地建设项目在2018年11月6日之前开工,在2021年11月6日之前竣工。2020年11月,XX市自然资源局向黄某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拟按出让价款20%收缴土地闲置费,但是发文后,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作出处置。2021年9月,XX市自然资源局又向黄某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拟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2022年1月,XX市自然资源局向黄某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局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无偿收回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件处理思路:李律师认为,涉案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如下:一、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涉案土地“三通一平”是国家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将该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XX市自然资源局出让涉案土地时没有平整涉案土地,是造成涉案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从黄某提供的证据可见,土地出让后,黄某需要开挖的土方约26万立方米,费用达300万元。无论是开挖土方的费用,还是开挖土方需要的时间都是非常大,严重阻碍黄某开工建设。二、新冠疫情导致土地不能开工,时间应当相应地顺延。三、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禁止泥头车运输土方,也严重导致建设无法正常进行。四、从程序上看,XX市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11月向黄某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后,没有认真听取黄某的陈述申辩,调查相关事实依据;同时也没有在作出罚款后在黄某仍然没有及时建设的情况下再决定没收国有土地明显违法。因此,XX市决定没收相应的土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处理经过:李律师代理黄某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阳江市人民政府完全采纳李律师的意见并作出阳府行复[202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市自然资源局向黄某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是案件的代理词:代理词阳府行复[2022]46号尊敬的行政复议主持人:受申请人黄某的委托,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李永尤律师就申请人黄某不服由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6日批准、由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发表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由xx市人民政府批准、由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春自然资发[2022]8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将涉案土地“三通一平”(主要是平整义务没有履行,以下称:平整义务)后再出让,同时xx市人民政府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以及新冠疫情禁止黄某挖掘、平整涉案土地,是造成涉案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或者根本原因,xx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一)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将涉案土地平整后再出让,是造成涉案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首先,平整涉案土地是xx市自然资源局的法定义务,依法不能通过行政合同转移给黄某。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规定,因为土地“三通一平”是土地动工开发的必需的基本条件,故xx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必须对涉案土地“三通一平”,使涉案土地出让时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条件,防止涉案土地闲置。根据《阳江市工业用地管理规定》第八条“出让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应当是已完成用地报批、征地补偿和“三通一平”的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地块不包含市政道路用地面积。”的规定,xx市自然资源局必须依法平整涉案土地后才能出让,平整涉案土地也是该局的法定义务。需要说明的是,《阳江市工业用地管理规定》第八条是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制定的,该规定是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具体实施。即使《阳江市工业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失效,但是xx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工业用地必须“三通一平”,使出让的工业用地具体基本的动工开发必备的条件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判决书第13页倒数第一段起至第14页第一段,案例附后),xx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做好出让土地的“三通一平”,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将涉案土地平整之后再出让,是xx市自然资源局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性以及行政行为令行禁止的特点,平整涉案土地的义务是xx市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予以排除,也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合同相对方黄某承担。须说明的是,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由黄某自行平整涉案土地,黄某也没有同意免除xx市自然资源局平整土地的义务。xx市人民政府认为黄某在“竞买须知”以及出让合同中同意按土地现状购买和接收土地,视为免除xx市自然资源局平整土地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采纳。其次,xx市自然资源局一直没有履行平整土地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xx市自然资源局在出让涉案土地前没有履行平整土地的义务;在出让涉案土地后,也一直没有履行平整涉案土地的义务。相关的证据,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3、4、5,以及被申请人证据1中的土地现状相片可以清楚证明。最后,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履行平整土地的义务,是造成涉案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或者是根本原因。从申请人和案外人黎xx的《土方工程承揽协议》可见,黄某在正常情况下平整涉案土地,需要开挖的土方25.8万立方米,耗时一年,耗费300万元。由于仅仅是平整土地就需要耗时一年,退一万步来说,即使黄某接收土地时,立即联系黎xx做好签订合同等工作,由于黎xx需要测量土方,计算承揽总费用以及黄某在平整好土地后需要联系设计公司设计、报规划部门批准等,黄某也不可能在接收土地后的一年内(2018年11月26日)开工建设!因此,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依法平整涉案土地,毫无疑问会极大拖延涉案土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至于xx市人民政府后来因各种原因禁止黄某开挖涉案土地并导致建设时间一而再、再而三地延后,其主要原因或者根源是由于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平整涉案土地。因此,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履行平整涉案土地的义务是导致涉案土地闲置的根本原因。(二)xx市人民政府因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以及因新冠疫情,禁止黄某开挖土方、平整土地,是造成涉案土地闲置的另一主要原因。黄某提供的证据3、4、5证明:在2019年3月至2020年春节,黄某因配合xx市市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而无法正常挖土运输,平整涉案土地;在2020年春节至2020年6月,黄某因新冠疫情无法正常挖土运输,平整涉案土地;在2020年6月至2021年春节前,黄某因xx市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无法正常挖土运输,平整涉案土地。而黄某为了早日平整涉案土地,让黎xx清晨、深夜开工,并导致黎xx被交警部门重罚。以上情况,明显是因为xx市人民政府的原因以及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涉案土地无法开工建设,是涉案土地闲置的另一重要原因。须说明的是,无论是xx市产业园管理局还是证人黎xx的证明,又或者是原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主任严xx、xx市党校校长陈xx都明确证实是因xx市市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需要而禁止黄某开挖土方,完全没有说到符合规定的泥头车可以在市区行驶。而从严xx责怪黄某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后没有开工看,xx市人民政府当时根本没有准许泥头车可以在市区运输——故xx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答辩明显不属实。综上所述,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平整涉案土地然后出让,是造成涉案土地闲置的根本原因或者是主要原因,而xx市人民政府因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冠疫情而禁止黄某平整涉案土地,是造成涉案土地闲置的另一主要原因。xx市自然资源局和xx市人民政府认定涉案土地闲置是因为黄某自身原因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平整涉案土地是xx市自然资源局的法定义务,故黄某代替xx市自然资源局平整涉案土地的时间明显不能计算入黄某的违约时间——无论在此期间是否存在xx市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冠疫情而禁止开工。而从黄某多次要求黎xx尽快平整涉案土地(黄某的证据5-3、5-4、5-5),以及黎xx在清晨以及深夜开挖涉案土地(证据5-5至5-10)的情况看,黄某为了尽快开工建设,已经想方设法让黎xx尽快平整土地,不应认为黄某存在过错。二、xx市人民政府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导致涉案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xx市自然资源局、xx市人民政府的原因以及因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并不是黄某自身原因。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的规定,xx市人民政府决定无偿收回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适用法律错误。三、xx市人民政府批准涉案决定的程序违法。1、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认真听取黄某的申辩意见,实事求是地调查、分析、认定涉案土地闲置的原因,程序严重违法。根据xx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黄某在听证时已经将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履行“三通一平”的义务,以及因配合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而停止平整涉案土地,导致涉案土地无法按时开工建设的情况向xx市自然资源局反映。但是根据xx市人民政府的陈述,xx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在听证后调查黄某陈述的理由是否存在,没有调取相关的证据否定黄某的理由,程序明显严重违法。2、xx市人民政府故意不收缴闲置费,再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法明显程序违法。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xx市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11月12日就已经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发出拟收缴闲置费的决定,但是该局随后故意不作收缴闲置费的决定,而是于2021年9月22日再次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作出拟没收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做法明显不妥,程序明显违法。以上意见,敬请采纳。代理人:二0二二年六月二日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在该判决书的裁判要旨中明确:将出让土地“三通一平”,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土地出让方——当地政府的法定义务(请参考:判决书第13页倒数第一段起至第14页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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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努力还您自由!宗旨: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审吗】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候审的申请是有条件的,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人满足以上条件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二、成功取保案列介绍】余某被刑事拘留后,辩护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1.余某所采集的信息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2.余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3.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少,客观上均用于合法经营,且从未获利,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情节轻微;4.余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不懈的沟通,辩护人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依法不应批捕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提交检察院批捕之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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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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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广州法院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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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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