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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借款不还怎么办?
    告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有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的证据获得对方借款意思表示和收到款项的确认;并且有证人证言证实霍某当时借钱给申某的借款事实的合意,以及申某欠款事实的存在。有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本律师可以提供如下《借条》模板,以供大家参考使用:本人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789),因资金紧张,今向李四借到借款人民币5万元,李四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像本人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完毕。借款利息自今日起计算,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本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人承诺将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若逾期未还,本人自愿承担李四为维护权益向本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借款时间:年月日
    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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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带你了解员工的年休假问题
    如何发放?公司《员工手册》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是否一定符合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情形是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疫情期间公司是否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本文五个案例解读,带你了解以上问题法院是怎么回应的。案例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有时效,提出申请切勿超出时间!案情简介:A员工所在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足额向其支付工资。2020年7月3日,A员工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申请劳动仲裁,A员工在仲裁中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万余元。公司则称,同意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2017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A员工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只有李先生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才能获得支持。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而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又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员工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间从起第2年的12月31日开始计算。举例子,在本案中,A员工如果想获得他在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这部分的时间线应当作如下推演。A员工在2017年有未休的年休假,那么他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休年休假,因为他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休年休假,所以关于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A员工应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例二:员工主动离职的,也能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案情简介:2017年8月,B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B员工因家庭原因主动离职。B员工因公司未发放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而提出劳动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诸法院。公司方认为,B员工主动离职,其有权不发放B员工未休年休假公司。最终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B员工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员工本人书面说明主动放弃年休假,则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这也给公司提醒,对于在职员工的未休年休假要及时统计计算,并及时沟通其未休年休假的原因,并和员工协商未休年休假的处理方案,并留存相关记录。案例三: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年休假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的最低标准案情简介:C员工于2007年3月入职某商贸公司,2014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6月1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C员工提出其在2018年3月的工龄已满10年。但公司每年却只安排5天年休假,故C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表示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C员工对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晓并认可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已按照规定进行休假,故不同意其请求。C员工为此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结果:C员工在2018年时工龄已满十年,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因此支持了C员工2018年至2020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律师点评:公司有权在其《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天数,但关于年休假的天数规定,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天数。即员工工龄满1年的,年休假有5天。员工工龄满1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员工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案例四:员工病假长达半年的,属于法定情形中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案情简介:D员工于2007年7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D员工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此后开始休病假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公司以D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向王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D员工除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结果:法院未支持D员工关于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律师点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已经规定,本案中,D员工的工龄已满十年,对于工龄已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其无法享受2019年的年休假。案例五:员工因疫情被统筹休假,年休假难获支持案情简介:2013年7月,E员工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司机,2018年7月2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假期过后,因疫情原因E员工一直在家待岗。2020年6月8日,某运输公司向E员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疫情原因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解除劳动合同。E员工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等。某运输公司认为公司已在疫情期间安排E员工休完2019年和2020年的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并就此提交了《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和年休假抵扣办法的通知》《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考勤管理的通知》、待岗通知和发布上述通知的微信工作群截图。最终结果:法院驳回E先生关于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依据当年的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公司员工的年休假放假。依据《条例》规定,并未强制公司须取得员工的同意才能对员工的年休假放假进行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放假时,需要对发布通知留存好书面记录,确保通知到位。【律师评语】在企业的用工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员工休假这个问题。能否处理好员工休假问题不但关乎企业日常用工法律风险,还关系企业运行效率、用工成本等问题。而与此同时,员工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何平衡企业管理和员工的休息权是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上案例,既说明了企业要有完善的年休假管理制度、统计制度、薪酬结算制度,考勤制度;又说明了员工在行使主张未休年休假薪酬的权利时,要主动积极地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进行。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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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被骗走,十几年无法办房产证,一个电话号码打赢一场官司!
    04号房,后吴某谎称自己在房产局有熟人,
    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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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深不知处――对一件土地转让合同案适用法律的思考
    ,吴某与其亲戚劳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
    董志坚律师 董志坚律师
    201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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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司法解释下涉税犯罪14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汇编
    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下笔者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整理各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如下:罪名一:逃税罪(一)立案标准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二条罪名二:抗税罪(一)立案标准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二)法定刑1.基准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五条罪名三:逃避追缴欠税罪(一)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利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三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罪名四: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数额较大(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他严重情节:(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数额特别巨大(数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四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八条罪名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他严重情节:(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税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罪名六:虚开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法定刑1.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罪名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量较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他严重情节: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3.数量巨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六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罪名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量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量巨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罪名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八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六条罪名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量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量特别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罪名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罪名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量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量特别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一款、第二款罪名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非法出售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六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名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立案标准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2.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法定刑1.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数量巨大(数量较大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八条需要注意的是,在涉税犯罪的14个具体罪名中,除了抗税罪以外,单位都可以构成其他罪名。对于单位犯罪的,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按照《解释》规定的各罪名的标准来确定,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律师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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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犯罪司法解释新旧对比一览表
    《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以下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与新《解释》作一个对比。如下:
    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律师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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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被以虚开发票罪判刑
    事判决书(2020)黑0109刑初148号1.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以个人名义承揽黑龙江省某学院学生公寓及场馆改造工程。工程结束后,黄某某通过街边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以4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哈尔滨A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B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C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为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1张,票面金额合计7982233.12元,后黄某某将上述发票交给黑龙江省某学院入账,用于结算工程款。2020年1月7日,黄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现黄某某已补缴税款。2.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3.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认罪认罚,补缴了全部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补缴税款,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律师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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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约38万元,情节轻微不起诉
    宁检刑不诉〔2021〕339号)1.基本案情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宁波A包装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同意,以支付票面金额约7-9%的手续费的方式,从杭州B化工有限公司、浙江C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32496元,税额人民币379982.83元,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案发后,宁波A包装有限公司已补缴涉案税款。2021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宁波A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作为宁波A包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3.实务体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宁波A包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379982.83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适用刑罚。但是,华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宁波A包装有限公司已补缴涉案税款,国家税款损失得以挽回。综合华某某所具有的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律师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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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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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委托是什么意思
    转委托是什么意思
      转委托是代理人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本文详细解读了转委托的形成条件、应对策与后果,帮助你全面了解这一法律概念。 如果你对转委托还有疑问,欢迎继续阅读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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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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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探讨了合同只盖章不是法人签字是否有效的问题,并详细介绍了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和解决方式。 对于合同纠纷,了解起诉流程和解决方式至关重要,这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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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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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探讨了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主张违约金的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后分析了迟延履行违约金和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不同情况,最后阐述了强制履行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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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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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你解析网上签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问题。通过了解《民法典》相关规定和交易习惯,我们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约定不明或产生争议时,应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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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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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败诉后无力偿还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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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后无力偿还怎么办?本文详细解析了胜诉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法院强制执行途径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了解这些,有助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合同诉讼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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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重大失误怎么办
    合同有重大失误怎么办
      当合同中存在重大失误时,受害方可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重大误解包括性质、对方、标的物质量和价款等。撤销后需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误解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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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
    签了合同一般是不可以退定金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可以退还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退定金也是合法的;协商不一致的,如果是因定金收受方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其退还双倍定金。否则一般情况下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针对合同签订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合同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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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违约 赔偿
    预期违约 赔偿
    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久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则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那么预期违约 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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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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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
    合同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全。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债权人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以及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合同保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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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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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条件
    要约条件
    要约人对于已经发出的愿意与对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临时反悔想要撤回,可以撤回吗?是可以撤回,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撤回,超过撤回时间请求要约无效的,是撤销,下面为您介绍要约条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约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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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毁约
    合同毁约
    一般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之后是不能毁约的。合同中一方毁约,若合同是非金钱债务,比如:购房合同中守约方已经付款,另一方却未按约定过户。这种情况下,若过户没有客观障碍的,守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毁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合同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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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
    现实生活人们普遍是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来进行合作交易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哪些规则呢?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要履行怎么样的义务呢?合同订立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合同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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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合同纠纷律师图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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