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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骂人,是侵权吗?
    德感,亦带来和产生很多网络失范甚至违法侵权行为。本案是消费者接受商家服务后,在某音平台虚构事实、诋毁商家以发泄不满情绪的事情,消费者以为这是她的言论自由,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一、基本案情案由:名誉权纠纷2022年7月,蒋某到A美容院做肩颈按摩项目,项目做完后,蒋某支付了服务费并预约了下一次的服务项目。第二天下午A美容院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是蒋某报警,称A美容院男性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摸其头发、大腿根部,对其进行猥亵,并且A美容院有对他进行强制消费。警方经调查后,认定蒋某所述不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随即在某音平台发布8段视频,称A美容院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强制消费、是黑心店、谁去谁倒霉等,视频不断在某音平台被点赞、转发,A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某音平台要求下架该8条视频,某音并未及时处理,不良影响不断扩大。A美容院无奈将蒋某和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名誉侵权,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被告李某辩称:1、其在平台对原告提供服务发表评价是自身作为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原告作为商家应该接受顾客及大众传媒的监督;2、在平台发布的视频,只是不小心将原告名称体现了出来,且只有一张截图有显现原告名称,并不构成侵权,也没有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二、律师代理观点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本案蒋某的侵权行为是在某音发布8条视频言论。言论包括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是指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具有可以验证其为真伪之性质。意见表达是指行为人表示自己的见解或立场。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蒋某在某音平台发布的视频所述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属其故意捏造,且该8条视频中,多次使用了“黑心店”、“太黑了”、“谁去谁倒霉”“强制消费”、“强制猥亵”这样的负面评论性言论,对象明确指向A美容院。该行为主观上是蒋某有意而为之,客观上足以使A美容院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损害A美容院名誉的后果,应当认定构成名誉侵权。三、法院审理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由本院查明事实可知,被告蒋某确有通过在某音APP发布短视频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散布了包含有原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猥亵、原告强迫消费以及劝阻他人前往原告处消费谨防上当受骗等内容的负面评价性言论。被告蒋某虽辩称其发布评论系作为消费者对原告提供服务的正当评价,其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亦如是。而所谓消费者对商家服务的评价,亦应遵循客观陈述事实这一正当性前提,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的个人主观好恶评价显然不具有正当性。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因被告蒋某报案介入相关违法事实的调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被告蒋某亦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就其主张遭受猥亵、强迫消费的事实予以证明,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况且,被告蒋某在民警询问中已明确表示此前有过SPA体验并了解服务操作流程,在此情况下,被告在事发当场既不阻止服务技师的不当行为,亦不向原告店内其他工作人员投诉或选择报警,还在服务结束后扫码支付后续服务的定金,不合情理。故被告蒋某有关在服务中遭受原告男性技师猥亵及原告强迫消费的主张,本院实难采信。被告蒋某通过在网络平台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足以导致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贬损,且事实上已经有原告服务对象因受被告言论影响向原告提出退卡退费,而被告蒋某散布言论中使用“黑心店”“谁去谁倒霉”等措辞亦表明其对原告声誉的损害后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故原告主张被告蒋某侵害其名誉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被告蒋某理应采取合理措施恢复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名誉权造成的不利影响,结合其散布言论传播范围持续时长及影响力,原告诉请由被告蒋某在其某音账号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并持续30天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四、法院判决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某音账号以置顶方式发布就案涉侵权短视频向原告A美容院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A美容院营业损失8000元、公证费1300元。五、实务总结第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要有行为人的行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部分,即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存在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名誉既具有客观性的社会评价,又具有主观性的自我感受,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名誉权是每个民事主体均享有的权利,当名誉权受到损害时,公民应积极主张权利。网络名誉权的责任者是侵权言论发布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学习和交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非经本人同意之目的。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本公众号取得授权,并在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等信息。欢迎各位读者来信或留言进行学术探讨和交流,亦欢迎就涉案相关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侯芹律师 侯芹律师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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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海某甲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某市某乙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相关法律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2.相关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基本案情原告威海某甲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称:某市某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某甲公司投诉某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某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某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某乙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3.某公司撤销某乙公司在某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4.某乙公司、某公司连带赔偿某甲公司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某公司承担。某乙公司答辩称:其只是卖家,并不是生产厂家,某甲公司索赔数额过高。某公司答辩称:1.其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要经营方或者销售方;2.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能确定;3.涉案产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确定;4.在不能证明其为侵权方的情况下,由其连带赔偿5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公司业已删除了涉案产品的链接,某甲公司关于撤销某乙公司在某平台上所有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某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向某局申请了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00002.8。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设有轴孔,且在其一侧设有控制电源的开关;受红外线照射就会被加热的旋转盘,作为在其上面可以盛食物的圆盘形容器,在其下部中央设有可拆装的插入到上述轴孔中的突起;支架,在上述托架的一侧纵向设置;红外线照射部,其设在上述支架的上端,被施加电源就会朝上述旋转盘照射红外线;上述托架上还设有能够从内侧拉出的接油盘;在上述旋转盘的突起上设有轴向的排油孔。”2015年1月26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某甲公司。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至2016年1月15日。2015年1月29日,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机构某商专律师事务所向某市海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先、时寅在公证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登入某网(网址为http://www.##.com),在一家名为“某旗舰店”的网上店铺购买了售价为388元的3D烧烤炉,并拷贝了该网店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同年2月4日,时寅在公证处监督下接收了寄件人名称为“某旗舰店”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韩文包装的3D烧烤炉及赠品、手写收据联和中文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494号公证书。同年2月10日,某甲公司委托案外人张某向某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和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但某网最终没有审核通过。同年5月5日,某公司向某省某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由其代理人刁某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操作电脑,在某网某旗舰店搜索“某3D烧烤炉韩式家用不粘电烤炉无烟烤肉机电烤盘铁板烧烤肉锅”,显示没有搜索到符合条件的商品。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0879号公证书。一审庭审中,某甲公司主张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要求保护的范围。经比对,某甲公司认为除了开关位置的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保护范围,而开关位置的变化是业内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解决的,属于等同特征。两原审被告对比对结果不持异议。另查明,某甲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00元,代理服务费81000元。裁判结果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一、某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00002.8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某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某乙公司赔偿金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某乙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某甲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均不持异议,原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正确。关于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系针对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同时还明确界定了此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构成。本案中,某公司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对某公司的主体性质、某甲公司“通知”的有效性以及某公司在接到某甲公司的“通知”后是否应当采取措施及所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及时性等加以综合考量。首先,某公司依法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系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其在本案中为某乙公司经营的“某旗舰店”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条件。其次,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某甲公司已于2015年2月10日委托案外人张某向某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被投诉商品链接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且根据上述投诉材料可以确定被投诉主体及被投诉商品。相关法律所涉及的“通知”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行为。“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常,“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某甲公司涉案投诉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第三,经查,某公司对某甲公司投诉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在回复中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是:烦请在实用新型、发明的侵权分析对比表表二中详细填写被投诉商品落入贵方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点,建议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一一指出。(需注意,对比的对象为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上的图片、文字),并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二审法院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往往并非仅依赖表面或书面材料就可以作出,因此专利权人的投诉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权利人身份、专利名称及专利号、被投诉商品及被投诉主体内容,以便投诉接受方转达被投诉主体。在本案中,某甲公司的投诉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至于侵权分析比对,某公司一方面认为其对卖家所售商品是否侵犯发明专利判断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却又要求投诉方“详细填写被投诉商品落入贵方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点,建议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一一指出”,该院认为,考虑到互联网领域投诉数量巨大、投诉情况复杂的因素,某公司的上述要求基于其自身利益考量虽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也有利于某公司对于被投诉行为的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就权利人而言,某公司的前述要求并非权利人投诉通知有效的必要条件。况且,某甲公司在本案的投诉材料中提供了多达5页的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表现的技术特征对比表,某公司仍以教条的、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至于某公司审核不通过并提出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的要求,该院认为,本案中投诉方是否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并不影响投诉行为的合法有效。而且,某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某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更何况投诉方可能无需购买商品而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以根据他人的购买行为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甚至投诉方即使存在直接购买行为,但也可以基于某种经济利益或商业秘密的考量而拒绝提供。最后,相关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本案中,在确定某甲公司的投诉行为合法有效之后,需要判断某公司在接受投诉材料之后的处理是否审慎、合理。该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基于其公司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某公司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被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某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被投诉人对于其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某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至于某公司在某甲公司起诉后即对被诉商品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当属审慎、合理。综上,某公司在接到某甲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某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的时间及某公司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确定某公司对某乙公司赔偿数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李昆律师 李昆律师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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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遇到陷阱,怎么办?
    一些交易双方由于合同的问题闹到了法庭,这
    欧嘉敏律师 欧嘉敏律师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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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返还定金同时适用
    违法合同约定,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1430
    周智文律师 周智文律师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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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珠区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与老人共有的房屋分割咨询
    ,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儿子、儿媳、公公、婆婆都有份,各四分之一。后儿子、儿媳、公公三人签订协议,承认房子是儿媳一个人的。儿媳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法院判决婆婆没签字,儿媳只有四分之三,婆婆四分之一。判决书节选:本案争议焦点为:坐落于广州市某房是否应全归罗妻所有,姚公公配合罗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涉案房屋登记在姚公公与罗妻名下,不动产权登记状态显示罗妻与姚公公共同共有。该房取得时罗妻与姚夫、姚公公与赖婆婆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之规定,本院认定罗妻、姚公公及姚夫、赖婆婆对诉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2016年12月16日,罗妻虽与姚公公、姚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为借姚公公名义购买,实为罗妻与姚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公公与姚夫同意该房所有权全部归罗妻,但赖婆婆作为共有产权人并未在协议中签字,故,前述《协议书》未经赖婆婆签字确认,对赖婆婆不产生约束力。在赖婆婆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本案罗妻要求确定涉案房屋全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姚公公与姚夫于2016年12月16日签署《协议书》,应视为二人自愿将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转移给罗妻,确认涉案房屋由罗妻与赖婆婆按份共有,罗妻占3/4份额,赖婆婆占1/4份额。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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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收益权能否起诉分割?如何保护?
    筑的所有权的分割,法院一般是不予处理,只
    周智文律师 周智文律师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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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离婚房产分割的26种情形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
    刘海星律师 刘海星律师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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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有哪些常见的质量问题
    量问题发生纠纷后有些开发商是比较积极解决
    周智文律师 周智文律师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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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房地产法律知识
  • 中山房地产法律专辑
  • 物业纠纷由哪个部门解决
    物业纠纷由哪个部门解决
      物业纠纷一般是需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解决,如果无法解决是可以到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物业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物业管理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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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买方违约应如何处理
    二手房交易买方违约应如何处理
      二手房交易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也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该合同。在订立二手房的合同的时候,还可以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二手房纠纷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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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非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非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非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体是能过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一般是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土地使用权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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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二手房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购买二手房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购买二手房办理按揭贷款的流程是选择首先需要确定好要购买的房屋,然后完成房产价值评估工作,向贷款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借款申请表,填写二手房按揭申请表,把资料提交审批,接下来就是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手房按揭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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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首付钱怎么算
    买房首付钱怎么算
      买房首付钱怎么算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贷款方式以及房屋价值来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不同的贷款方式首付比例都不尽相同,采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一般是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而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一般是百分之三十左右。
    买房攻略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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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子取公积金能取多少
    买房子取公积金能取多少
      买房子取公积金能取多少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的。公积金就是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在职员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如果是买房需要使用房贷的,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总额是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
    住房公积金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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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拿了离婚证买房子
    再婚或者复婚的,要拿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出示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的就需要出示离婚证证明无配偶。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拿了离婚证买房子?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证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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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房子离婚析产费用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过户费用包括契税按产价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2%;工本费20元。那么房子离婚析产费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子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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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算谁的
    离婚房子归属的具体确定方式是: 1、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归购买房子的父或妻; 2、房子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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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买房吗
    刚离婚可以马上买房,离婚不影响买房,但是部分地区有购房资格限制,所以买房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有经济能力购买的是可以买房的。那么刚离婚可以买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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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假结婚买房后离婚
    我国不承认假结婚的说法,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后买房的,无论其结婚目的,均不视为犯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如果伪造结婚证的,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结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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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贷款房子孩子
    离婚时房子原则上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孩子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贷款房子孩子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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