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事务所工作9年,承办民事案件四百余件,曾服务顾问单位十余家,以主要负责律师的身份负责顾问单位日常的法律咨询及诉讼,擅长各种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深受客户信赖。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代理人不可以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Ø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Ø案外人协议对协议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Ø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背景情况:S公司作为房屋中介转租公司,将办公室从业主处承租,然后转租给实际使用公司,是我的顾问单位,后S公司股东美国上市失利,S公司资金周转不全,无力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等协议,因而拖欠大量业主租金、租户保证金,产生大量诉讼。其中W女士代Z先生以Z先生的名义与S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S公司拖欠房租,W女士以自己名义起诉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13.6万元。难点:Ø明确合同的相对性Ø梳理W女士与Z先生与S公司的关系Ø确认案件诉讼思路为驳回W女士本案诉讼请求解决方案: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页》的合同主体为Z先生与S公司,W女士作为S先生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合同履行过程中,S公司将租金支付给Z先生。W女士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虽W女士与Z先生在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中有:“如果从形式上认定甲方与S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甲方也将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所有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享有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甲方不享有上述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的约定,但该解除协议为W女士与Z先生之间的协议,对协议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且该解除协议在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近四年后才签订,对S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W女士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W女士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拆迁时借用补偿面积15平方米是否形成对拆迁房共同共有Ø法定继承中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Ø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Ø父亲去世后孙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奶奶的遗产Ø拆迁时借用补偿面积15平方米是否形成对拆迁房共同共有Ø被继承房屋被部分继承人侵占从而产生的收益应予以分割背景情况:Z1、Z2、Z3、Z4、Z5是同父同母亲兄妹,父亲先于母亲去世,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由Z1照顾,与Z1共同生活。Z3先于母亲去世,留下妻子W和儿子ZF。母亲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价值1000万元。该房屋为父亲在世时拆迁所得,Z1、Z2、W、ZF认为五兄妹应该均分被继承房屋,Z4主张拆迁时院内有其自建的房屋且拆迁时被拆迁院落面积过小,Z4妻子同时拆迁面积更大,故借给母亲15平方米购房资格,Z4应该多分15平方米。Z5认为拆迁时所拆的房子中有一间房是她找政府要来的,应该多分6平方米。Z1、Z2、W、ZF想要五家平分房产,Z1作为多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予以多分。难点:ØZ1多尽抚养义务可以多分,不是一定多分Ø被继承房屋是否存在房屋共有的情形Ø分割被继承房屋被部分继承人侵占从而产生的收益,需要对事实和收益标准进行举证解决方案:Z1对被继承人母亲的赡养除了与其他继承人一样平分赡养费用外,Z1在赡养老人过程中体现多出力的特点,这种赡养更是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的显著特点。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Z1全身心、全天候投入人力、物力及财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Z1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达17年之久,为体现中华民族尊老孝顺亲的传统美德,依法应予以多分遗产。本案所涉房屋的性质,系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虽然Z4主张其借给母亲15平方米,从拆迁档案中可以证明,但Z4借给母亲的只是15平方米的购房资格,而并非房屋面积,母亲与Z4并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故被继承房屋是父母共同所有。被继承房屋系父母的遗产,故因该房屋出租所得的收益亦应作为二人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原承租人的租金标准。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继承房屋由Z1、Z2、W、ZF、Z4、Z5共同继承,其中Z1继承24%的房产份额、Z2继承19%的房产份额、W继承5%的房产份额、ZF继承14%的房产份额、Z4继承19%的房产份额、Z5继承19%的房产份额;Z4按上述比例支付其他继承人房租收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可以申请行政信息公开
建议退回去,民事上来说算不当得利,刑事上可能构成诈骗。
刑事案件结案才能发还案款
报警,等待公安立案侦查
裁判文书丢了不可以补办。有需要可以到法院申请调档,获得盖有法院查询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停薪留职是不合法的,有病假条应按病假支付工资。社保应该继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