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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公司诉ZS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来源:高幂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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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广告投放的形式及平台并不影响广告服务合同的性质

Ø  Dy投放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区别

Ø  广告投放合同中排期表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要件

Ø  对广告效果不满意不是拒绝支付广告费的理由

背景情况:

JH公司是Dy指定代理公司之一,ZS公司在Dy定制投放广告(资源包)与JH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服务合同》,ZJ公司作为中间方参与广告的投放,广告投放完毕后,ZS公司认为被JH公司和Dy公司欺骗,广告投放方案并不能达到她之前想要的招商引资、选拔演员的效果,拒绝支付广告费,JH公司想要追回广告费2600000元并要求ZS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难点:

Ø  法官对Dy类新型投放广告类型陌生不熟悉,导致对专业名字的定义、性质不理解产生审判难度

Ø  《网络广告服务合同》为ZS公司修改版本,约定了JH公司的审查帮助义务

Ø  《广告发布排期表》名词专业,大项目十余种,小项目多达数十种

Ø  JH公司没有直接双方盖章确认的证据证明完成了《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的内容

解决方案:

积极深入的与JH公司的法务、销售、业务、媒介岗位人员沟通,细致了解《广告发布排期表》各项项目,对各种名词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学会简单化的描述,如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线上资源、线下自愿等多种广告形式,CPM、CPT、CTR等曝光量量词。与法官明确仅对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这类广告形式有曝光量、点击率的合同约定,其他并没有约定。

对《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的每个项目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录像、短视频、效果展示等证明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对每项项目的完成证据进行详细的标注、证据定位,方便法官查实。

让JH公司与Dy公司沟通出具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这类广告形式有曝光量、点击率的项目已经达到合同约定量的证明,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除原告公司返点金额、未履行内容的广告费外的其他广告费2363284元,及4倍市场报价利率的违约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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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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