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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是否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07 06:24:19 人浏览

导读:

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两年及以上,如果约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是两年以上并且不满三年的,那么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其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是否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快车提醒您,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通知了劳务派遣单位;

  3.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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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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