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未履行劳动权利与义务。故原告人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

更新时间:2018-08-10 10:05: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22人从1972-75年间被招为计划内临时工,工作20余年后,单位以任务不足为由,将我们放假在家。期间一直找领导,领导以没活为由没安排工作,有人是去年才离开单位,最近才知道95年改制没有办理手续,单位辩称我们自动离职,我们在家没有得到单位的任何补贴。目前初审法院判决下来:被告22人早已未向企业提供劳动,单位也未向原告人发放过工资,双方均未履行劳动权利与义务。事实上,劳动者对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明知的,劳动者早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故原告人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该案中不能适用,该条制定的背景是在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为60日且为不变期间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制定的,该案中适用该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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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18-08-10 09: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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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中断哪些注意事项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一、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二、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这里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2018-08-10 09: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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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
”  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2018-08-10 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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