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了。虽然现在劳动合同解除了,有把握拿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8-10-31 09:51:2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疑问本人于2015年6月25号到一家单位入职,先前签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到手的工资3200,没买保险。到了2016年1月5号才签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上的开始时间是2015年6月25到2015年9月29为试用期,合同3年,正式的工资3500,但是我到手的工资比试用期的工资还少。保险是从2016年1月才开始买的,而且就从2016年1月买起,前面的都没补。到了2016年2月25号我提的离职申请,老板同意我离职,29号办的离职手续,劳动合同解除了。但是我2016年2月份的到手的工资只有1600多一点,前后就买了两个月的保险,2016年1月和2016年2月份的保险。虽然现在劳动合同解除了,但是我仍想弄个明白,该用人单位侵犯了哪些法律法规,若想提起诉告,有把握拿到补偿吗?求各位法律大神多多指点!!!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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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8-10-31 0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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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10-31 0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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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看看是否套的上,否则就是违约,不过你的情况即使违约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只有单位出资培训或签订保密协议后才涉及违约金问题。
2018-10-31 0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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