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是多久?如果过了过渡期,那原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由谁来行使?

更新时间:2018-10-04 16:13:13人浏览
问题描述:
1、在重庆市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是多久?2、原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结束后,由谁来完成重庆市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原业主委员会负责还是重新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来负责?如果是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负责完成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人员如何确定以及组成结构? 3、重新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具体需要哪些程序? 4、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而原业主委员会因任期已经结束,那么原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过渡期,过渡期有多长?如果过了过渡期,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还是没有选举出来,那原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由谁来行使?5、上述问题的答案分别是根据是哪些法规,具体哪些条款?这些法规的文件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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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2018-10-04 1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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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2018-10-04 16: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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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018-10-04 16: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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