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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6 17:29:57 人浏览

导读: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是不愿意看到一个真正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对业主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出现的。在某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看来,除了房屋是业主的以外,小区的一切都是他家的地盘,在他家的地盘上得由他说了算。对于业主委员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是不愿意看到一个真正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对业主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出现的。在某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看来,除了房屋是业主的以外,小区的一切都是他家的地盘,在他家的地盘上得由他说了算。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十分简单,业主无法具体操作。这倒给占据近水楼台优势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留下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不应责备《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者,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做出规定。在《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之前,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以下是居律师设计的《业主公约》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的内容,现摘录于此,供有志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朋友参考。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在《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占有、使用、处分小区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有权推荐1名候选人;代表的表决权每增加10%,可增加1名候选人;

  2.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举行之日2日以前持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证明有10%以上表决权的书面文件、本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建设单位申请候选人登记;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举行之日2日以前持前述文件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候选人登记。

  候选人逾期申请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登记。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受理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

  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

  3.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每一位候选人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时间顺序安排各候选人向业主大会作不超过5分钟的竞选演说。

  4.各候选人做完竞选演说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

  5.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

  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期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日期,选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达小区全体业主。

  6.所得赞成票在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7.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公证员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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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持有的文件。

  (2)在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期限期满前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名单。

  (3)在本公约规定的期限前送达的选票数。

  (4)在选举日收回的选票数。

  (5)所得赞成票在前名的候选人名单。

  以上事项未经公证的,不得作为事实。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1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做出决议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不能列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

  2.业主委员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本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会议的委员应对业主委员会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人借款或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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