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未续签合同吗?离职想要提前30天申请吗? 47分钟前
答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在30日后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劳...
问 在公司上了两年多的12小时的班,但有加班工资,能不能举报公司违法,申请... 52分钟前
答 "索要加班费必须要取证。 市劳动部门提醒,按规定,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
问 买法拍房第一拍悔拍的,只承担第二次拍卖差价,还是后续拍卖的差价都由第一... 1小时前
答 由于悔拍造成的相关损失
问 我父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一个委托书但是我没签名 我不想买房 但是他... 1小时前
答 没签正式合同的房子可以退。因购房者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已支付的定金出卖...
问 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上班吗? 2小时前
答 未满十八岁是否可以打工,需要视情况而定: 1、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打...
问 高铁可以带扳手吗 2小时前
答 这个需要通过铁路安检机构的
问 在没有欠物业任何费用的前提下,物业未通知业主擅自对业主房门贴上封条,应... 3小时前
答 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 父母经常打骂孩子,并有虐待现象?作为孩子的姥姥能有抚养权 1分钟前
答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孩子的,父母随意打骂孩子属于违法行为。打骂孩子情节严...
?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5分钟前
答高速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
? 房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房产继承的流程是怎样的 7分钟前
答房产继承的流程具体如下:1、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
? 你好诉讼离婚,交了律师费,现撤诉,费用会退吗? 15分钟前
答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律师费是否能退,具体要看委托协议的约定方式,如果有...
? 就是我是护士实习生,我与医院签订的三方协议,到时候我违约了需要教违约金... 16分钟前
答签的医院合同的违约金是多少这个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最高的违约不能超过...
?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要考驾驶证吗? 21分钟前
答电动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一类的。机动车一般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
? 关于夫妻婚内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23分钟前
答《民法典》对分割离婚财产的具体规定: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
问 购买二手房时,出售方并没有告诉购买方房屋漏水,算出售方隐瞒房屋问题,导... 今天 17:41
答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主张卖方维修或者一定的赔偿。
问 合伙人联系不上可以立案吗 今天 17:10
答 您好,可以详细说一下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 我一朋友的小孩,16岁时不懂事帮别人打架,其它的判刑,这个小孩在逃。现... 今天 17:07
答 你好,可以会追责的,而且会加重刑法。
问 我我承租的房子没有产权转租给他人后承租人违约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今天 15:36
答 你好,承租的时候有约定是否可以转租。
问 重庆产假178天,生育津贴只有128天,多的五十天怎么发放工资啊 今天 15:35
答 生育津贴也应该是hi178天的。建议你咨询社保局。
问 重庆生育假期178天,生育津贴只有128天,多的50天怎么算工资啊 今天 15:15
答 你好,生育津贴也是178天的,建议你咨询社保局。
问 我父亲98岁丧葬费应该是多少 今天 14:49
答 重庆市2020年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为3234元,对应的2021年丧...
重庆地区
南岸区律师案例
2022-08-190次
月7日为患者TP方案(多帕菲120mg+奥先达140mg静脉化疗)新辅助化疗。当年12月23日,再次到某医院入院,当月27日,某医院为患者行广泛性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等治疗。术后,病理诊断为:宫颈中分化鳞状细胞癌,浸及子宫凸轮内1/3层,阴道壁切缘及左右组织未见癌累及,淋巴结未见癌转移。术后,又进行四个疗程的化疗。化疗后,依医嘱规律随访。2013年6月28日,门诊复查时,检验报告显示患者细胞角蛋白19片段结果为6.17,超出正常参考区间范围,但某医院却于同年7月1日向开具复方红豆杉胶囊进行治疗。服药后,某医院未进行复查又于同年8月12日、9月5日向患者开具红豆杉胶囊。同年9月30日,到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多个肿瘤标志物升高。2013年10月14日,某医院以“宫颈癌术后,转移性肝癌?”将收入院。2013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宫颈癌Ⅱa期术后第七次化疗后;2、转移性肝癌。2013提11月11日,到ZL医院住院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进行11次化疗。2014年10月21日,到NA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1月11日。出院诊断为:1、宫颈恶性肿瘤术后;2、肝功能异常。出院情况载明为:目前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出院当天,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委托我方作为原告方律师代理此案。庭审中,我方作为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就被告某医院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各执一词,争锋相对:原告律师观点:虽然细胞角蛋白19片段并非宫颈鳞癌复发的特异性检测指标,但该指标异常升高对协助诊断及治疗后的随访检测具有一定作用,某医院在知晓患者该项指标升高后,未遵循医学的一般原则进一步检查以证实或排除肿瘤复发,否定了该标志物异常升高的提示价值,客观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律师观点:患者化疗后开始门诊时,鳞状细胞癌的指标正常。该标志物系判决癌复发的重要指标,而细胞角蛋白19片段对于判决复发的意义不大。某医院发现多个肿瘤物指标异常后立即进行检查。某医院的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终审法院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委托经双方共同选定的XN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理清晰,该鉴定意见书作出的关于“某医院在知晓细胞角蛋白19片段指标异常后未进一步检查以证实或排除肿瘤复发,即未基于循证医学的一般原则即否定了该异常血清监测标志物异常升高的提示价值,客观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为过错”的鉴定意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一审据此认定某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某医院认为公认的肿瘤标记物是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SCC,而不是“细胞角蛋白19片段”,但其在诊疗过程中又多次对患者“细胞角蛋白19片段”指标进行检测,明显不能自圆其说,故某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某医院上诉,维持原判,要求某医院按百分之六的过错比例向原告方支付赔偿金额近四万元。律师评析:对癌症病人,医方同样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医方由于一时的疏忽,导致癌症病人生命周期的缩短,虽然医方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在患者家属心中所造成的创伤却是不可磨灭的。
2022-08-190次
月7日为患者TP方案(多帕菲120mg+奥先达140mg静脉化疗)新辅助化疗。当年12月23日,再次到某医院入院,当月27日,某医院为患者行广泛性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等治疗。术后,病理诊断为:宫颈中分化鳞状细胞癌,浸及子宫凸轮内1/3层,阴道壁切缘及左右组织未见癌累及,淋巴结未见癌转移。术后,又进行四个疗程的化疗。化疗后,依医嘱规律随访。2013年6月28日,门诊复查时,检验报告显示患者细胞角蛋白19片段结果为6.17,超出正常参考区间范围,但某医院却于同年7月1日向开具复方红豆杉胶囊进行治疗。服药后,某医院未进行复查又于同年8月12日、9月5日向患者开具红豆杉胶囊。同年9月30日,到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多个肿瘤标志物升高。2013年10月14日,某医院以“宫颈癌术后,转移性肝癌?”将收入院。2013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宫颈癌Ⅱa期术后第七次化疗后;2、转移性肝癌。2013提11月11日,到ZL医院住院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进行11次化疗。2014年10月21日,到NA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1月11日。出院诊断为:1、宫颈恶性肿瘤术后;2、肝功能异常。出院情况载明为:目前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出院当天,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委托我方作为原告方律师代理此案。庭审中,我方作为原告方的律师和被告律师就被告某医院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各执一词,争锋相对:原告律师观点:虽然细胞角蛋白19片段并非宫颈鳞癌复发的特异性检测指标,但该指标异常升高对协助诊断及治疗后的随访检测具有一定作用,某医院在知晓患者该项指标升高后,未遵循医学的一般原则进一步检查以证实或排除肿瘤复发,否定了该标志物异常升高的提示价值,客观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律师观点:患者化疗后开始门诊时,鳞状细胞癌的指标正常。该标志物系判决癌复发的重要指标,而细胞角蛋白19片段对于判决复发的意义不大。某医院发现多个肿瘤物指标异常后立即进行检查。某医院的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终审法院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委托经双方共同选定的XN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理清晰,该鉴定意见书作出的关于“某医院在知晓细胞角蛋白19片段指标异常后未进一步检查以证实或排除肿瘤复发,即未基于循证医学的一般原则即否定了该异常血清监测标志物异常升高的提示价值,客观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为过错”的鉴定意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一审据此认定某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某医院认为公认的肿瘤标记物是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SCC,而不是“细胞角蛋白19片段”,但其在诊疗过程中又多次对患者“细胞角蛋白19片段”指标进行检测,明显不能自圆其说,故某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某医院上诉,维持原判,要求某医院按百分之六的过错比例向原告方支付赔偿金额近四万元。律师评析:对癌症病人,医方同样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医方由于一时的疏忽,导致癌症病人生命周期的缩短,虽然医方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在患者家属心中所造成的创伤却是不可磨灭的。
2022-03-040次
王以少量现金和技术入股,出资比例为20%。但是很不幸的是,在公司产品初具规模,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大股东小曾的父母发生车祸死亡。现小曾父母的继承人有小曾、小曾的外婆、小曾的奶奶。由于小曾、小曾的外婆、小曾的奶奶不懂行业方面的技术,无法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因此他们三人在继承股东资格后,就利用绝对控股权的股东身份在股东会上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由此技术人员老王与小曾一方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在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后,只能判决支持了小曾、小曾的外婆、小曾的奶奶的诉讼请求,将这家初具规模、前途光明的公司解散。问题:技术人员老王也是公司的股东,他应采取什么办法才能避免公司被不懂行的继承人股东操纵,导致一个具有大好市场前景的公司在初具规模之时就被解散呢?律师观点: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的,但是该规定也不是绝对的,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条款的设定来排除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该股东资格的,从而使公司在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和经营理念的一致性,避免因股东的变故导致公司正在火红之时半路夭折的情况发生。
南岸区律师文集
2022-12
02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同时该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第一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限制和项目规模作出了具体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同时具备两条件,一条件为满足该规定第2条或第3条或第4条的范围,另一条件为满足该规定第5条所要求的规模。2018年6月6日发展改革委又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需进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那如果项目完全符合前述两条件,并且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白合同都有效吗?汕头市建某公司与北京秦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虽然汕头公司与秦某公司经过招投标在2007年4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汕头公司、秦某公司、中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签订的《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表明,在涉案工程招标前,秦某公司与汕头公司已就涉案工程由汕头公司承建达成合意,并且上述合意体现在2007年4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秦某公司与汕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在盐城市大丰区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苏0982民初1729号】中法院查明事实:被告海某公司与坤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是该合同签订时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坤某公司的控制股东为朱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的儿子刘小某,且在诉讼中,坤某公司自认朱某某系坤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而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海某公司与坤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该份备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经过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白合同并非都有效,当个案情况发生变化时,合同效力是随之变化的,事异则法异,得出的结论也迥异。
查看2022-10
28下,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对这特殊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即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承包人转移至发包人。但是如果该工程质量问题本身就存在,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无任何关系的情形下,该质量责任风险全部由发包人一方承担未免显失公平。案例一:2015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建申请人作为发包人的国际工业园工程。工程内容为宾馆大厅的土建,水电、消防、暖通的安装;商业建筑2的土建,水电、消防、暖通的安装,管网及市政道路等附属工程。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暂定为13890000元,价款采用可调价方式确定。计价按现行定额《2004某省土建装饰、市政道路、安装计价表》和施工期间的取费文件执行。所有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某某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准,没有材料信息价的按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按图纸和现场发生量计算。双方对工程造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向被申请人分别出具工业园宾馆大厅及商业2的竣工报验单。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别出具竣工日期均为2016年11月8日,工业园宾馆大厅及商业2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两份竣工验收记录的验收结论均为综合验收合格,通过验收。2016年12月25日,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请人)、监理单位,作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工程包括工业园宾馆大厅和商业2。该报告由申请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后,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评定工业园包括宾馆大厅、商业2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对不合格及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修复的工程修复费用700万元。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认为,由于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考虑到案涉工程的诸多质量问题(包括申请人未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仍客观存在,申请人应承担的质量风险责任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书面证明均不能对上述质量问题形成有效对抗,在此情形下,仲裁庭决定委托了质量鉴定,形成《消防设施检测鉴定意见》和《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书,并在此基础上作成《修复方案意见书》和《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最终仲裁委认为最高法规定是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和擅自使用后,对于质量问题的一般处理原则。对于本案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应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按照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修复费用530万余元。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布的指导案例(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某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某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吴江某某房地产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律师观点:对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擅自使用该工程后的工程质量责任风险问题不应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该质量责任风险由承包人转移至发包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该质量责任风险本身在发包人未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就已存在,比如房屋漏水、墙面粉层水泥不符合设计标准等,如在此情况下还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过错行为“买单“,未免显失法律公平性。在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据证明承包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显法律公平公正之原则。
查看2022-09
20工程内容为宾馆大厅的土建,水电、消防、暖通的安装;商业建筑2的土建,水电、消防、暖通的安装,管网及市政道路等附属工程。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暂定为13890000元,价款采用可调价方式确定。计价按现行定额《2004某省土建装饰、市政道路、安装计价表》和施工期间的取费文件执行。所有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某某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准,没有材料信息价的按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按图纸和现场发生量计算。双方对工程造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6年11月8日,原告的监理机构向被告分别出具工业园宾馆大厅及商业2的竣工报验单。同日,原告向被告分别出具竣工日期均为2016年11月8日,工业园宾馆大厅及商业2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两份竣工验收记录的验收结论均为综合验收合格,通过验收。2016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原告)、监理单位,作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工程包括工业园宾馆大厅和商业2。该报告由原告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后,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评定工业园包括宾馆大厅、商业2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原告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对不合格及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修复的工程修复费用700万元。庭审观点:第一种观点:1、工程完工质量合格,并且有原告确认,不存在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2.原告提前使用案涉工程进行装修并实际投入使用,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原告提前擅自使用造成,与被告无关,修复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第二种观点:1、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该规定是对于质量问题的一般处理原则。2、法院经庭审决定委托质量鉴定,形成《消防设施检测鉴定意见》和《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书,并在此基础上作成《修复方案意见书》和《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被告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已经鉴定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被告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工程质量问题,其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按照谁造成、谁承担的过错原则处理,这也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最终,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按照谁造成、谁承担的过错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5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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