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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东的继承资格吗?

作者:杨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量:0

   案件情况:

小曾的父母与技术人员老王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小陈父母以现金600万元入股,出资比例为80%,技术人员老王以少量现金和技术入股,出资比例为20%。但是很不幸的是,在公司产品初具规模,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大股东小曾的父母发生车祸死亡。现小曾父母的继承人有小曾、小曾的外婆、小曾的奶奶。由于小曾、小曾的外婆、小曾的奶奶不懂行业方面的技术,无法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因此他们三人在继承股东资格后,就利用绝对控股权的股东身份在股东会上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由此技术人员老王与小曾一方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在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后,只能判决支持了小曾、小曾的外婆、小曾的奶奶的诉讼请求,将这家初具规模、前途光明的公司解散。

   问题:

技术人员老王也是公司的股东,他应采取什么办法才能避免公司被不懂行的继承人股东操纵,导致一个具有大好市场前景的公司在初具规模之时就被解散呢?

    律师观点: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的,但是该规定也不是绝对的,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条款的设定来排除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该股东资格的,从而使公司在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和经营理念的一致性,避免因股东的变故导致公司正在火红之时半路夭折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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