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导读: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体现了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基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在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但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1.形成和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特指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关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普通法律关系则更广泛地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2.调整方式和手段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受到劳动法的特定规范和调整,有明确的约束和规定。普通法律关系则可能受到多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其调整方式和手段更为多样。
3.特性和影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社会法的特性,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普通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影响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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