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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失去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3 11:43:11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失去效力的情况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变更合同的;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以及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失去效力

  劳动合同失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按手印

  法律快车提醒您,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按指纹。签名容易伪造,而指纹是唯一的,不能伪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按手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

  2.明确工作内容和地点,是否同意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3.劳动报酬应明确约定金额,避免口头约定或与约定金额不符;

  4.如果没有收到公司的员工手册等管理制度,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而不是直接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收到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表示服从;

  5.劳动合同签订盖章后,劳动者应保管一份。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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