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 > 非全日制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28 06:47:04 人浏览

导读:

非全日制合同不需要约定试用期。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报酬结算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等。

  一、非全日制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6.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合同试用期

  三、非全日制工作和全日制工作的差异在哪里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以下区别: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全日制以日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的当事人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全日制的当事人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要依法解约,程序更为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