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规划应该土地使用权是“住宅”才对,我认为这个承诺书并没有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由“商用”变更为“住宅”

更新时间:2018-08-07 22:20:06人浏览
问题描述:
今年打算买房,一直在关注。好不容易,看到一个小区,我看好它的发展潜力,于是在2005年10月18日交了定金2万元。 10月30日我如期按定购书规定到达售楼中心,准备签合同。但发现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写的是“商用”,使用期限只有四十年,顿时傻了眼。(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住宅小区规划应该土地使用权是“住宅”才对,使用期限应该有七十年。为什么这里是商用呢?销售人员说他们正在房产局办理变更,说这个变更没有什么问题,并在合同后随附了一页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不是合同的附件。)该承诺书上写明:开发商负责在2007年3月18号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住宅”使用期限为“70年”,如果违约,退还原购房款以及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看到这份承诺书,我认为这个承诺书并没有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开发商没有在他承诺的这个时间变更好,那么他退还的只是业主自己的钱,没有承担任何违约金。合同上说2006年3月18日交房。但在2007年3月18号到期之前,业主肯定会装修并将产生相应地装修费;同时房价也会有上涨风险。那么这个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于是,我要求在承诺书上加上:如果开发商违约,需支付原购房款30%的违约金。此承诺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之一,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销售人员当时并没有答应,说他们肯定会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来的。只是将我签合同的日期推迟到11月5日,并说会帮我解决好。 请问:1、土地使用权由“商用”变更为“住宅”,容易办理吗?2、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索回已交的定金?3、这种购房合同能签吗? 4、开发商所提供的那张承诺书有法律效力没?如果没有,怎样才能算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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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那么,购房合同过了日期没签约是否有效,  
一、购房合同过了日期没签约是否有效  合同没有效力,需要买卖双方重新协商签订购房合同。  中介违法在先,按照合同法相关理论,中介违反先合同义务,法条规定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签好购房合同要注意的事  
1、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  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署涉及两个当事方:一为购房者,一个是开发商。购房者,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他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违约责任。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这一点在购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中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如果交易流程有那些都不知道的话,将来在过户的时候会非常麻烦的,有可能为自己带来损失。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
2018-08-07 2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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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018-08-07 2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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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购房合同的内容:


1、明确了卖方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卖方必须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卖方要承诺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有义务对买房者信息保密。


3、对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车位、车库、会所等设施所有权归属,新范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4、新范本还细化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金


5、对给买房者造成损失的严重违约情形,卖方除退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买房者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

三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

四是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

2018-08-07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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