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
律师姓名:李学果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律所: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69
-
擅长专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
地 址:临沂市沂水县阳光国际小区西沿街106-107
沂南县律师服务
-
沂南县专业推荐律师
-
实名、执业双重认证
-
专业解答 极速响应
-
司法监督 隐私保障
沂南县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劳动纠纷
- 债权债务
- 交通事故
-
-
-
婚姻父母做主到底对不对,干涉子女的婚姻构成犯罪吗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婚姻父母做主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包办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倡导婚姻自由。一般情况下婚姻自主权今天 15:46人浏览
-
-
遇事问律师 沂南县推荐律师
-
-
- 沂南县律师文集
- 沂南县律师案例
-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工作表现不佳等原因,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按照约定进行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经济赔偿: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根据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将会停止,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员工将不再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等。证明文件:雇主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员工需要凭此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就业问题:员工需要重新寻找工作,重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人浏览
-
名词解释:帮信罪
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多数人触犯该罪名是因为从事了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帮助他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所获取的资金提供转移结算服务。人浏览
-
交通事故受伤能赔偿多少钱
条件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粗略计算如下供参考(假定伤者为青壮年,一级伤残,头部、脊髓受伤,城镇居住、刚育有两个未成年孩子,父母健在):医疗费430000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143965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6047元;护理费526278元(护工费+定残前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鉴定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4000元;交通费4000元;共计2442983元。如将车辆维修、货物损失、多人伤亡情况考虑在内损失会更为巨大。人浏览
-
人体损害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
致残程度鉴定与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案件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与刑事伤情鉴定目的不同,同一个受伤事实反映在物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害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伤残鉴定主要是针对受伤人的受伤程度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几级伤残进行评估鉴定,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每个等级的伤残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针对民事赔偿。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鉴定意见分为五种等级: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过程中需要考虑事故造成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人数等情节。被人打伤后伤者可以自己来委托做鉴定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鉴定,必须由司法机关委,而不能由个人委托。对于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通过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需要的司法鉴定。随着交通事故诉讼案的增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证据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目前涉及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共有12种。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别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放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三种情形:一是肇述案,通过解剖户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为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1)酒后和吸毒后驾车;(2)无证驾车;(3)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4)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5)严重超载;(6)逃离事故现场。3.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处理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4.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5.酒精含量检验。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2)交通事故致人重伤;(3)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4)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5)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6)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7)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8)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6.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1)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2)交通死亡事故;(3)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4)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5)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6)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7)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7.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8.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9.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度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脚蹭、限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车辆轮胎胎有爆炸,可通过痕迹鉴定确定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10.指纹鉴定。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11.微量物质鉴定。通过对现场墈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12,物证鉴定。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三、伤残程度鉴定时机。笼统地说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脆有关联的并发症洽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具体到不同部位的受伤类型,时间不尽相同。对于肢体缺失的,一般出院且伤口愈合后即可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四、在人体损伤相关鉴定中常用到的X线、CT、核磁、与B超检查有什么区别。对于X线、CT、核磁、B超这些人体损伤相关鉴定中常用到的影像检查,通俗的方式来解释是:X线像把面包压扁了看,就像一片面包或一块棉花,看不到里面的纤维纹理,但用手压瘪了会清晰些。X线最大特点是受制于深浅组织的影像相互重叠和隐匿,有时需要多次多角度拍摄X线片。CT像把面包切片看的,检查原理是X线会分层穿过人体,之后通过电脑计算后二次成像就像把一块面包切成片来看。优点是可以分层看,经计算后可以显示出更多的组织有息;B超像挑西店前放藏,B超的原理是用超声波穿透人体组织时就会发生反射波,通过计算反射波成像。就像挑西瓜一样,边边敲边看显示的病灶情况。核磁共振就是使用较强大的磁场在人体内产生核磁共振,就像用手摇一摇,让水分子震动起来,再平静下来,通过形成影像感受里面的震动。应部分网友的要求,搜集以上与鉴定相关知识,与大家分享交流。人浏览
-
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首。原告公司获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衣粉;洗涤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等。原告公司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源于对自然健康的追求和对高科技的感悟,致力于追求健康洗涤,为家人带来安全呵护的行业最高目标;原告公司进行广告媒体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原告公司商标广告词更成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广告宣传语,其“植物萃取精华、环保、健康”的宣传理念,寓意深刻,给消费者深刻、良性的视觉和感官印象,成为区别原告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原告公司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洗衣皂的行为,经与原告公司产品仔细比对发现,案涉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案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含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对比,在文字、字体、发音、含义以及使用类别上均为高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突出使用的产品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非常相似。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产品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也无法确定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公司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生产销售,此前被告并不知情,直到被告公司收到法庭传票、起诉状后才知悉被诉侵权产品情况。本次纠纷中被告公司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也受到了不法侵害,也是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案情分析原告公司荣获“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2007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全国最具价值日化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五十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日化行业质量领军企业”、“中国经济十大领军企业”,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排名第靠前。关于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被告公司商品名称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控侵权产品应视为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为被告公司出品,地址、二维码等信息均指向被告公司,标注的被告注册商标亦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注册,虽然被告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的商标与企业名称,被告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其他生产、销售厂商,故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可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于法有据。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因原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根据原告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疫情影响以及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某日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综上,被告公司存在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人浏览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JT,广东HF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SX,广东HF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HBN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叶XR。被告:沂水HLY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ZGNM。法定代表人:王FW,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果,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YS诉被告阳江市HBN商贸有限公司、沂水HLY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930535955.0),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杨YS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YS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YS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34元,减半收取计2360.17元,由杨YS负担。审判长罗曼人民陪审员郭正尧人民陪审员柳知权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李永强法官助理黄东梅书记员李倩妤人浏览
-
交通事故中保险责任纠纷
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XX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邵XX受聘于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系临沂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客车驾驶员。2012年9月15日,临沂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为其鲁Q×××××号客车在被告XX财保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主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为30万元,附加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险,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16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15日24时止。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以下简称“司乘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原告邵大名伤后在临沂市XX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5天(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止),花费医疗费69475.69元。2014年6月7日,原告在临沂市XX中心医院进一步完善各相关检查,行手术骨折后切开内固定物取出。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住院治疗16天(2014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花费医疗费72465.48元。另原告购买拐杖支出176元,交通费支出1000元。因被告对以上法医鉴定提出异议,要求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等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6月20日,一审法院委托临沂XX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邵XX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近端、平台骨折并膝关节丧失功能度达一肢体功能的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300日。2、邵XX因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并股骨头无菌坏死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其髋关节丧失功能度达一肢体功能的50%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此损伤与交通事故存有关联性,参与度为45%-55%。3、邵XX2013年6月28日在临沂市XX中心医院住院,共产生医疗费用约1244.91元,是检查、治疗左侧股骨颈骨折产生的费用。4、邵XX2014年6月7日在临沂市XX中心医院住院,共产生医疗费用约72465.48元,其中内固定装置取出术费用2700元,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费用58724元,剩余医疗费用11041.48元是检查、治疗内固定装置取出及全髋置换术共同产生的费用。5、邵XX左膝关节损伤与交通事故存有关联性,若后期需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2014年8月4日,原告邵XX将临沂市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临沂市XX有限公司、王XX、李XX诉至一审法院,2016年11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沂民初字第26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邵XX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临沂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鲁Q×××××号牌的客车向被告投保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险,并支付了保费,双方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该案原告邵大名系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聘用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告邵XX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关于原告的诉讼理由错误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原告邵XX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且保持劳动关系已满一年以上,可视为城镇居民。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确定原告邵大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伤残赔偿金115640.80元【(680240元×30%×50%)+(680240元×2%)=115640.80元】,医疗费113824.08元(69475.69元+1244.91元+2700元+58724元×50%+11041.48元=113824.08元),误工费59366.67元(71240元/12个月×10个月=59366.67元),护理费3344.12元(64.31元/天×52天=3344.12元),伙食补助费1560元(30元/天×52天=1560元),营养费1560元(30元/天×52天=15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600元,购买拐杖支出176元。以上共计299071.67元。该款不超过最高保险限额,被告应予赔付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2014年8月4日,原告邵XX将临沂市客运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临沂市XX有限公司、王X元、李XX诉至一审法院,诉讼时效从立案之日起中断,2016年11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沂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邵XX的起诉。诉讼时效从该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故该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邵XX保险理赔款299071.67元;二、驳回原告邵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XX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且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鉴定费及诉讼费不由其负担。因此,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