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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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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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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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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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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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1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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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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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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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需要确定条件
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应该怎样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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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可以获得离婚赔偿吗
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1、只有无过失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如果自己有外遇行为,且与他人同居,则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2、夫妻双方有民法典规定的过错,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如果因为一方出轨而造成婚姻破裂的话,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赔偿,具体赔偿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拒绝进行赔偿可以由法院进行相关判决,如果法院对于相关判决生效的话,具体赔偿金额有法院根据案情决定。离婚后才发现婚内出轨行为,可以再次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时过错方故意隐瞒过错行为,比如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受害方不知道此行为存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到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人格利益受到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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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财产分配比例
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离婚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可以起诉分割,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明确的比例,可以由夫妻俩协商,自行确定财产分割问题,也可以去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办离婚手续,分割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财产,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均等分割。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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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离婚可多分财产
的“过错”分别说明:1、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响财产分割。赔偿并不是分割财产的原则,而是因为过错方违反绿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的,不影响财产分割。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属于一方的个人行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或侵害不明显。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结婚后丈夫去世,对于家庭财产,首先应当确认共同财产的部分,共同财产直接分割给妻子,婚前个人财如果是妻子的,归妻子所有,婚前个人财产是丈夫的,则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的部分再按照继承顺序分割,女方作为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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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件的辩护思路和方向
护方向:罪轻辩护辩护词如下:X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许仙凤律师律师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经认真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XXX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区人民检察院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784号起诉书指控XXX犯有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X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XXX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XXX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成熟,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XXX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XXX及其家属愿意对给方造成的轻微伤积极赔偿,并争取取得其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次犯罪,XXX在打架中并没有进行组织实施领导其他人员的行为,在整个聚众斗殴犯罪中,XXX并不是积极主动参加打架,而是酒后在不清醒的情况下被同案犯纠集,其不属于主犯,作为本案的从犯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XXX在打架过程中其积极阻止其他同案犯犯罪,阻止进一步相互伤害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有效防止重大犯罪的发生。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上法律意见,请求法官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接受大部分辩护意见,当事人获得缓刑。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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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被告人等阻碍的也是交警处理轻微的、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一般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三人,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而且,在事发前,他们均存在大量饮酒行为,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饮酒作为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毕竟被告人在过度饮酒后,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本案中被告人***系电话传唤到案,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综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其妻子父母对他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他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唯一的缺点就是,太重哥们儿义气,年轻气盛、社会阅历并不丰富,遇事血气方刚缺乏冷静思考。加上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较低,此次的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行为,系偶犯。希望社会能对此有所包容。毕竟这是一种时代、地区与文化的三重产儿,一律用严酷的刑罚来制止可能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念及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本人多次会见他的前后日子里,发现他的形体明显由胖变瘦,这其中可能是对家里的过度操心,我想更多的也是其本人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因其多次对本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早知道那天就不喝酒了,并一再表示好好接受改造出来重新做人。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父亲、丈夫和儿子的责任。综合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辩护人: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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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婚、生子了,彩礼仍需返还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原告根据被告所在地的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现金150000.00元、电脑、电动车及戒指等贵重首饰,合计160000.00元。订婚后被告一直躲避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同原告相处,不同意与原告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彩礼16万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多次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共计16万元,因此被告应当全部返还彩例16万元。三、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现代民法认为婚约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国婚姻法亦不例外,因此,婚约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民事事实行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为保证婚姻的缔结,可以事先达成一个协议。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双方承诺接受将来的婚姻。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故它与民法中的财产契约不同,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本案中的彩礼给付是本地区的一种社会风俗习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足以征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16万元的彩礼,被告拒绝与原告结婚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16万元。五、《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属于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因此说,就本案而言,已经形成共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适用酌定返还原则,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彩礼16万元。综上所述,彩礼婚实质上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封建陋习,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婚姻自由,破坏了社会风气,还往往导致家庭不和,甚至酿成悲剧,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返还16万元彩礼的法律责任。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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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事辩护
卷宗,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从其情节上来看,依法应不予定罪。1、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最后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性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定其为犯罪,即使定罪,也可以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2、就本案而讲,被告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手榴弹虽经技术鉴定认定为军用手榴弹,具备杀伤力。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手榴弹虽然被认定为军用手榴弹,但不能足以致人死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手榴弹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但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持有的故意。在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该弹药是什么性质的前提下错误的将其丢弃在院落里,属于实际性质上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中“非法持有”的故意。三、被告人在事发后的行为构成自首。本案事发生后被告人接到公安局的传唤电话后,依法到案,如实供述事发经过,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自首规定,到案后如实陈述涉案行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选择,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1、其持有弹药的主观心态不是用来犯罪、并且该弹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案情、向警方如实陈述案情,并在开庭中有自愿认罪的情节,应当酌定从宽处罚。《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建议对其判处拘役。被告人所犯之罪虽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属于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但因为被告具有上述多个法定及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根据本案特殊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诚恳悔罪表现,可以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本辩护人认为判处6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都不会继续为害社会。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持有弹药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但鉴于本案所具有的特殊性及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敬请法院综合本案的主客观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请主审法官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辩护人:许仙凤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2016年9月26日刑事辩护律师许律师说:本案,最终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本有完全无罪的辩护的可能,处于对举报人的关系是夫妻,孩子尚小,出于避免诬告罪的产生,被告承认并承揽了所有违法行为,同时前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属于累犯,故无法获得缓刑,最终从重判决。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