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没有社保产假工资怎么申请 昨天23:45
答 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问 我给厂家提供资金进货,但是我不参与进货,每个月按吨位给我利润,这样该怎... 昨天23:28
答 你好,我们可以帮你起草合同
问 我要找个律师 昨天23:27
答 你好,需要找个哪方面的律师
问 你好,怎么收费? 昨天23:03
答 你好,提供一下手机号哈
问 夫妻离婚后,孩子教育费用非常大,可以向孩子父亲提出支付一定的学习费用吗... 昨天22:02
答 这个可以根据对方收入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问 孩子花销都是我负责 平时也是跟着我 如果离婚 会有多大的几率 判给我 昨天21:36
答 你好,多大年龄?性别是什么?
问 一个兼职的让我学课程交五千块钱分十二期。各种理由不给单子已读不回。该怎... 昨天17:34
答 你好,你们之间的合同怎样约定的
? 不逮捕直接公诉可以吗? 1小时前
答法院不批捕后不会被提公诉。因为检察院如果不进行批捕的话,那么法院是不会...
? 公积金贷款买房先审贷怎么办理? 3小时前
答先贷款。 首先正确的公积金贷款流程是: 1:买卖双方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
? 签了实习和劳动合同,干了一个月多不想干了,要立刻离开可以吗? 3小时前
答实习生签了实习合同不可以随意离开,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
? 情侣吵架不小心误伤造成她的耳膜轻微穿孔,要我赔偿三万块? 今天 00:55
答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 交通事故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 昨天22:28
答交通事故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 房东不退押金不同意退房? 昨天21:08
答法律分析:与房东协商。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的,首先想到的方式当然是协商。...
? 根本就没办法生活,之前都是靠着娘家维持生活,我要怎么做才能把二婚小孩判... 昨天20:46
答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
问 他俩没有继承权遗嘱权,可以买卖吗?前段时间同样面积的宅基地房屋是20w... 昨天15:02
答 这个需要看合法继承人是哪些,只有合法继承人才能对房子进行处分
问 我想问一下我前段时间骑摩托车与小轿车撞了我受了伤是骨折,后来好了才去交... 昨天12:34
答 你好,什么时候发生的,请具体描述一下事情,如有问题可继续追问
问 酒驾,肇事逃逸找人顶包要怎么处罚 昨天11:29
答 你好,酒驾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的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罚;顶包这个人...
问 我的房子为什么批不下来 昨天 05:31
答 你好,建议与对方协商处理
问 我对象结婚前买的房子房产证只有他自己的名字,结婚后我对象还再还,要是离... 昨天 04:31
答 法律规定可以分割过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及房屋增值
问 父亲去世母亲健在三个姐姐来争房产所有证据对我不利 昨天 02:47
答 你好,可以详细分析处理。
问 朋友贷款让我当监护人可以吗 前天 21:27
答 这个监护人只有父母或者近亲属可以。
临沂地区
郯城县律师案例
2020-04-060次
对象,对方王某也是经常打骂,无奈之下,王某于2018年4月份离家出走。办案经过:刘丽艳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王某收集以下证据:租房证明、居住证明、缴费凭证来证明双方已经分居。审理结果:开庭时,我方提交了收集的证据证明王某与尹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尹某也自认为没有生活下去的必要了,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婚生女归尹某独自抚养,达到了王某的委托目的。刘丽艳律师解说:本案为婚姻家事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王某的目的是想与尹某尽快摆脱关系,我方只要收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分居的证明就可以。
2022-05-270次
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JT,广东HF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SX,广东HF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HBN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叶XR。被告:沂水HLY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ZGNM。法定代表人:王FW,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果,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YS诉被告阳江市HBN商贸有限公司、沂水HLY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930535955.0),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杨YS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YS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YS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34元,减半收取计2360.17元,由杨YS负担。审判长罗曼人民陪审员郭正尧人民陪审员柳知权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李永强法官助理黄东梅书记员李倩妤
2022-06-230次
首。原告公司获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衣粉;洗涤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等。原告公司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源于对自然健康的追求和对高科技的感悟,致力于追求健康洗涤,为家人带来安全呵护的行业最高目标;原告公司进行广告媒体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原告公司商标广告词更成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广告宣传语,其“植物萃取精华、环保、健康”的宣传理念,寓意深刻,给消费者深刻、良性的视觉和感官印象,成为区别原告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原告公司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洗衣皂的行为,经与原告公司产品仔细比对发现,案涉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案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含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对比,在文字、字体、发音、含义以及使用类别上均为高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突出使用的产品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非常相似。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产品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也无法确定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公司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生产销售,此前被告并不知情,直到被告公司收到法庭传票、起诉状后才知悉被诉侵权产品情况。本次纠纷中被告公司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也受到了不法侵害,也是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案情分析原告公司荣获“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2007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全国最具价值日化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五十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日化行业质量领军企业”、“中国经济十大领军企业”,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排名第靠前。关于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被告公司商品名称标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控侵权产品应视为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为被告公司出品,地址、二维码等信息均指向被告公司,标注的被告注册商标亦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注册,虽然被告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由其他人员冒用被告的商标与企业名称,被告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其他生产、销售厂商,故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可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于法有据。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因原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根据原告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疫情影响以及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某日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综上,被告公司存在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郯城县律师文集
2019-07
23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三)证书序列号;(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查看2019-07
23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七章附则
查看2019-07
23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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