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能取得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均有优先购房的权力?是否可以起诉建房协议无效。
我们家当时用土地跟他人合作盖房,分前后栋,对方出资金出力,我们出土地。约定按图纸盖好后各分一栋,约定一起去办产权。
之后,对方盖好房子入住,发现未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然后,对方在产权未办好的前提下,就把房子卖给了当地法院的亲戚,而当地法院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用一份调解书(具体内容是建房方欠他们家亲戚的钱,然后以我跟建房方的建房协议为基础,把前栋的房子抵给了该案第三人---法院相关人的亲戚)。然后,建房人就跑走了,再也没回当地。
之后,我们在多方未找到建房人的情况下,做了公告,并依法律程序取得了房产权。但前栋房子事实上还是给对方占有使用。
这两年,建房者授权???当地相关人员,起诉我们,要我们协助办理产权给现实际占有者(法院的亲戚)。并胜诉,然后申请了执行,也获得法院采纳。(是否是建房者授权不得而知)
关于产权案件经历了好几个案件。自始自终,建房者从未出面,均获得胜诉。
地方法院以,建房基本完成,无其他违法行为为由,判定建房协议有效。并判定我们必须给予办理产权。
几点疑问:
1、第一个案子,以房抵债的调解协议中,法院,建房者,以及受房者(法院亲属)在瞒着利害关系人-我们并且在房子还未确权的情况下,把房子判给了第三方,是否合法?
2、建房者协议违约,法院不理不管,而且人都找不到了,可只要求我们履行协议的义务是否合理?法院说,对方是否违约不构成对方取得物权与否的条件。也就是说,对方只要搭个草房,就能取得我们的土地使用权?
3、当事人建房者,几十次庭审均未到庭,一切都是受房者幕后安排,居然能取得一次又一次的胜诉,是否有猫腻?
4、建房协议中有项规定,关于前后栋间通道,注明双方子孙都不能侵占通道。是否可以侧面说明,该房子只能自用,不能买卖,即使买卖,也应当通知对方。或者有没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优先购房的权力?而建房者在未通知当事人我们的情况下,私自卖房是否已违法?如有违法,在建房协议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违法,那是否可以起诉建房协议无效。
我父亲七十多岁了,为这个官司打了三十年,眼看这辈子就过了大半了,可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呀。恳请相关有学之士能够给予指点迷津。倒真不是贪图这栋危房,实在是他们太欺付人了。随便五层的房子弄12墙,也不按图纸施工,把我们的那栋的土地
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1、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3、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另外每个地方的政策和法规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会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对土地部分适当补偿,看地方性文件吧。而且南方个别村镇还实行土地面积拆一还一,房屋及附属按成本补偿。
建议咨询当地机构
1.房屋坐落:;
2.房产证号:登记面积:平方米共间,附属房屋:平方米共间;
3.土地证号:登记面积:平方米,附属其他土地证号:面积:平方米;
4.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5.同时包括:附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其他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等地上物的所有权;与房屋和土地使用相关的现有水、电、电信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第二条在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将上述抵债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交给乙方,房产交付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第三条无论何时甲方有义务确保其抵债房产可以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各种确权登记证。第四条甲方承诺:若该房产发生动迁情况,动迁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领取上述款项。第五条抵债金额为:上述抵债房产协商作价为万,大写金额为(含预期升值及动迁补偿款收益)。第六条甲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项下合同义务,甲方需清偿欠款,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2.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第八条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九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提请仲裁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仲裁处理,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是具有订立仲裁协议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中最常见的是订立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地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也不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因而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属效。
三、—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这样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它违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因而协议是无效的。 上述三种情况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对于仲裁协议不完整、不明确的如何确定其有效无效,则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具体情况处理。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的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