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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10:30:17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是有不少人对于质押权、留置权二者混淆概念,如果这两项权利同时出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履行。那么,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一、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

  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并根据实际分为以下情形:

  (一)先质后留。即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

  1、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质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原则上留置权优先,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哪一权利行使,因为此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为保存质物等原因,将质物交给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他人取得留置权。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

  (二)先留后质。即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

  1、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后,又将留置物出质。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这种情况与先质后留的第一种情况处理相同。

  (三)同时质、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吗

  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三、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的先后顺序的相关知识,我们一般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先于抵押权,抵押权先于质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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