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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设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11:1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根据土地使用性质会将土地分为住宅用地、建设用地等,这既是方便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城市的开发与建设。与此同时,我国在建设用地中还实施了分层设立管理。那么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设立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设立

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设立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三、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办理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设立”相关问题的解答,综上内容可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是指其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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