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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08:56:4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1]51号【发布日期】2001-04-09【生效日期】2001-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各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2001-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
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请按此执行。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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