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更新时间:2018-09-09 06:57:3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于三年前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子卖给了一个城市人,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现在我手中也没有房产证。现在对方把我告了,起诉状摘录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我)与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2、如果被告不愿或不能提供合法、齐全的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而致原告无法过户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财产。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1年3月6日(合同中签约日期是2000年3月6日,系笔误,因其时被告拆迁分配的房子尚未建成。原告注)购买被告沿街门面房一套,价格十贰万元整,因原告与被告是亲戚,所以未请中间人,签了一份简单合同(附一)。当时口头有协议,以后办理房地产权证。至去年春天,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办理房产过户的要求,被告以多种借口拖延,期间原告曾提出签订补充合同对房产过户登记之事加以明确,被告予以拒绝,但答复抓紧时间办理此事。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与原告过户。因此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根据《土地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据此原告提出的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请求是国家法律所要求的,是正当要求,请法院予以支持。二、如果被告不愿或不能提供合法齐全的房地产权资料与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认为本合同违反了以上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各自返还财产。综上所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结束原告对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处分权、抵押权、析产权、赠与权、交换权、遗产权的事实上的侵害。此致XXXX法院 说明:附购房合同甲方:AAA乙方:BBB经协商同意,甲方将拆迁分配房XX西公寓A座从南数第四门面洞(建筑面积51、7平方米)以拾贰万元整(120000、00)价格转让给乙方。甲方:AAA乙方:BBB2000年3月6日款以付清 AAA 3月6日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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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2018-09-09 06: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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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
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2018-09-09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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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018-09-09 06: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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