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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9 16:40:20 人浏览

导读:

营营房地批问税开家企家回务务从业局企租问经于发税税事开发的收从营务房业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单购房”等业务活动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购房回租”、

营营房地批问税开家企家回务务从业局企租问经于发税税事开发的收从营务房业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单购房”等业务活动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形式销售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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