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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11:46:4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718号【发布日期】1996-12-12【生效日期】1996-1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2月12日国税函[1996]7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718号
【发布日期】1996-12-12
【生效日期】199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
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2日国税函[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方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17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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