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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检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9 14:16:48 人浏览

导读: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的检查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广、纳税人分散,因此检查难度较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检查可与房产税检查结合进行。税务检查人员应与土地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管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新征用土地的情况,以免漏列纳税人。2、计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的检查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广、纳税人分散,因此检查难度较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检查可与房产税检查结合进行。税务检查人员应与土地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管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新征用土地的情况,以免漏列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的检查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占用土地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区别城市规模大小、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乡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本辖区的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检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质就是检查土地使用面积,要检查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使用的土地面积是否正确,对单位可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调阅原征地凭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文、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对个人及个体经营者营业房用地面积,可凭土地使用证确定征税面积。由于基础工作原因,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明的纳税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组织力量实地丈量抽查,以丈量面积为准;待有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后,改按土地使用证所列面积计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测绘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地理位置不同,分等级制定差别固定税额,所以检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情况,主要是核实大、中、小城市、县城、建制镇不同等级的划分是否正确,发现有无串用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现象。例如建制镇上的纳税人采用农村地区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纳税,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次,应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故意不采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固定税额计算纳税的现象。

  例如:某县政府规定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额税率为每平方米8元,某纳税人使用土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当期计算纳税300元,则少缴500元税额。

  3、减免税的检查

  检查时,应对照政策正确界定征免界限,检查发现纳税人是否超出免税范围少缴税款。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用于出租、开办企业、经营招待所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是否纳税;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或不属国家拨付行政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不属免税范围,是否纳税;除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外的事业单位不属免税范围,是否纳税;公园、名胜古迹附设经营单位的房屋,个人用于出租营业用的房屋不属免税范围,是否纳税等。检查时还应注意免税单位和个人自身住屋、办公、公务使用的土地或提供公共参观游览的土地划分的检查,既可审核有关账目,也可到现场实地调查,掌握土地的使用情况。税务检查人员还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土地用途的变化情况,改变用途属免税范围的用地应及时停止征税,已收的税款应及时足额退还;改变用途属征税范围的用地应及时征税,未征的部分税款应及时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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