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案例 > 老职员被辞,劳动维权“步步惊心”

老职员被辞,劳动维权“步步惊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3:53:36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市民张伟(化名)被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并不符合和单位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张伟认为他12年来一直被安排在集团的两家分公司打工,按照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规定他可以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他曾效力的两家

  2010年市民张伟(化名)被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并不符合和单位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张伟认为他12年来一直被安排在集团的两家分公司打工,按照“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规定他可以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他曾效力的两家公司都是独立的用人单位,张伟败诉。张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这一次张伟胜诉了。为何两次宣判会有截然相反的结果?

  在仲裁委仲裁赢了

  却被一审法院推

  张伟年过四十,在上海某商务公司扬州分公司供职,2009年12月他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就不打算继续聘用他了。老张很窝火,他可是算得上是“元老级”的职工了,并且2000年到2001年间,他为公司的筹建还出过不少力。

  在2010年1月,张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张伟目前所在的公司是南京某乳业销售公司扬州分公司变更而来的,张伟两个工龄加起来超过10年,认定张伟符合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而商务公司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单位不符合和张伟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查明,上海某商务公司扬州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领取了营业执照,经济上独立核算,具备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最终判决张伟不符合和商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两公司大股东相同

  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伟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表示他是1998年进入该乳业公司扬州分公司工作的,2001年乳业公司决定成立商务公司,他在公司的要求下去了商务公司工作,实际上仍然属于该乳业公司的员工,这样算来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公司就应该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扬州中院查明,两分公司办公地点也一样,后来搬迁但是办公地点还是一样,两公司也都是以该乳业总公司的奖惩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最终认定两公司是关联企业。法院确认张伟连续工龄超过10年,最终撤销一审法院在2010年做出的判决,还判决商务公司在判决书送达10日内和张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支招

  集团内部工作调动

  两招可防工龄被“清零”

  法官介绍,如今劳动者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工作调动是很常见的事,那如何防止到了新的子公司原来的工龄就被清零导致权益受损呢?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介绍,首先是要在调离之前请原子公司相关领导写一份说明,说明新去的这家子公司和原公司的关联性,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可以减少取证的难度,另外在工作调动时请相关负责人说明工作调动是非本人因素调动,而是公司的需要,这样可以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公司把责任推给劳动者,同时还要注明工龄的计算要延续原子公司的工龄。[page]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