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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路漫漫 主人”何时成“上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16:54:19 人浏览

导读:

//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502/20050221112552.htm"target=_blank>劳动争议主要是除名、辞退等类案件,一些还没有上升为“劳动争议”的纠纷(如随意让工人加班),法院会以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不予受理,使劳动者失去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所以,在立法上
//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502/20050221112552.htm" target=_blank>劳动争议主要是除名、辞退等类案件,一些还没有上升为“劳动争议”的纠纷(如随意让工人加班),法院会以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不予受理,使劳动者失去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所以,在立法上,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规定用人单位对纠纷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从社会环境上看,还没有形成一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大氛围。消费维权已经是家喻户晓,而劳动维权还“养在深闺人未识”。在消费维权方面,有专门的消费者协会、有双倍赔偿、有3·15晚会、有王海,而在劳动维权方面,这些都很欠缺。虽有劳动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但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对劳动侵权案件的查处有时还有很多阻力,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工会不只是一个发发福利、搞搞文娱活动的组织,而且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可是工会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工会主席就是单位任命的,如何加强工会职能的发挥值得研究。此外,对公务员的劳动权利保护经常有所忽略。通常公务员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之常说公务员是纳税人供养的,似乎公务员就不是劳动者了。其实,公务员也是靠自己的劳动吃饭,也是劳动者,他们的权利也不应是被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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