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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全由员工承担 属克扣工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2:29:44 人浏览

导读:

日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钢构有限公司支付许某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份被克扣的工资3500元及经济补偿3750元,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2010年4月1日,许某到某钢构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按时发放许某的工资,

  日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钢构有限公司支付许某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份被克扣的工资3500元及经济补偿3750元,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0年4月1日,许某到某钢构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按时发放许某的工资,也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到了年底工资有所降低,许某也没多问。偶然有一天,许某听同事讲不知什么原因公司从去年12月份开始每月从工资表当中扣了500元。于是,许某找到财务人员询问此事,财务人员理直气壮地告诉许某确有此事,这部分钱是作为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许某越听越糊涂,公司玩的是什么“猫腻”,这不是明明克扣工资吗?一怒之下,许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接着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3500元及经济补偿3750元。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次向该公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指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2条还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公司从许某的工资中扣除500元作为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应予补发,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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