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法规
导读:
一、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09-01)
二、第4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09-01)
1、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劳动部 施行时间:1988-0-9-01)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六、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发布单位:劳动部 施行时间:1989-01-20)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七、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发布单位:市政府 施行时间:1990-01-01)
1、 第5条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2、 第11条
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发布单位: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4-01-22)
1、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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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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