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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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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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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朝午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茹朝午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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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吴**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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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韩海军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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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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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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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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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北京市**经济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所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裁定驳回魏**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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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境保护局与武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汉**保局对典金科技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汉**保局向被执行人典金科技公司送达南环罚(2015)8号《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环催告(2015)1号《汉南区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典金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保局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