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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3269 篇文书

  • 卞**与杨**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被诉规划许可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孙**与济南**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颁发《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济建拆许字(2010)第2号)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孙**在原审法院审理的(2009)历民初字第52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针对反诉原告孙**、孙**认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车站北街某号院及院内的十余间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孙**夫妇财产,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辩称反诉原告要求依法

    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诉彝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向晓星撤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水富县人民法院

  • 朱**、朱*等与武汉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区工商局虽具有受省工商局委托办理本机关登记管辖企业冠省名称的受理、审查、网上呈报、文书送达等工作范围,但没有冠用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核准权,导致其在被诉驳回通知上加盖“武汉市**汉阳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和受委托的职权范围,被诉驳回通知可视为区工商局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审依法判决撤销的处理并无不当。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法定条件一是存在行政违法;二是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三是违法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

    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李**、李**、张**、吴**、刘**、段**、韩**、李**、李**与渑池**输局、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李**、李**、张**、吴**、刘**、段**、韩**、李**、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 韩**、陈**、郭**、贺**、张**、宋保卫、胡**、师伟峰与渑池**输局、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陈**、郭**、贺**、张**、宋保卫、胡**、师伟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 山东恒**有限公司与禹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套的城市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详细标明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

    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诚**限公司与盱眙**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 靳**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上诉人靳**于2003年3月30日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济南东**限公司所属场地。自2011年6月合同解除,至2013年4月,济南东**限公司就采伐本单位院内林木,向上诉人章丘市林业局申领

    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合山市河里镇羊樟村上羊角屯第3村民小组、合山市河里镇羊樟村上羊角屯第4村民小组等与合山市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合山市林业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合山市林业局根据第三人黄**的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了核对审查,确认第三人黄**所申请砍伐的林木权属清楚,没有纠纷争议,并进行了公示和公告,虽然被上诉人合山市林业局在采伐证的内部制作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核发给第三人黄**的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性。上诉人上羊角屯第3、4、5、6村民小组上诉所称被上诉人合山市林业局的颁证程序违法,没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

    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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