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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4640 篇文书

  • 杨**诉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刘**与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公安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陈**与淮安**开发区南马厂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房屋系2008年8月被拆除,且上诉人已经于2009年及2010年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对该拆除行为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应当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但其未在该期限内提起,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与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

  • 武*与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

  • 上诉人溧水县曹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本院根据已生效裁判文书另确认以下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因认为江**分局作出的《关于对溧水县曹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违法,侵害其合法权利,故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复函》违法并予以撤销。经本院终审裁定,认为江**管局在对曹村生猪养殖合作社涉嫌建造违法建设的调查过程中向江**分局发函了解情况,江**分局基于此作出《复函》,而《复函》的受文单位亦为江**管局,故该《复函》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调查收集的材料,不直接对曹村生猪养殖合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刘**与潜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

  • 刘**与洛宁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宜阳县人民法院

  • 邱*因诉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行为,而被上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是施工方。上诉人没有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造成损失,由于上诉人对行政行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其赔偿请求也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

    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陶*不服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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