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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87 篇文书

  • 朱**、廖**与西吉县人民政府、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2010年3月13日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拆迁第2号公告,2013年4月25日原告朱**、廖**与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签订了编号为019号、020号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4月27日原告朱**、廖**夫妻俩一次性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960534元。被告西吉县人民政府未做出行政行为,原告朱**、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西吉县人民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拆迁公告是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原告与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诉人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予准予。鉴于本案上诉人的诉请已经得到实质性解决,且盘锦**限公司对起诉的撤回行为不涉及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害,故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杨**不服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中,上诉人市人社局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审第三人市环卫处与李**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该合同在一审中未经质证。该证据系原审第三人市环卫处向一审法院提交,用于证明李**在市环卫处工作时与市环卫处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经二审质证,上诉人市人社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聘用合同只是一份临时性、暂时性的用工合同。被上诉人杨**对该证据无意见。

    法院: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应当由申请人进行提供,这是法律法规明确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负担的举证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此可以认定,社会保险行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是否获得民事赔偿与工伤认定程序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上诉人认为第三人已经获得足额赔偿而不应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太和县大新镇稍赵村李*轮窑厂诉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阜阳市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中采信的公安机关对李*的讯问笔录与对证人葛**、葛**的接待笔录互相印证,能证明葛**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负伤的事实。阜阳市人社局依据本案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轮窑厂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港市**有限公司与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港市**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港市**有限公司又以同意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庭外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

    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今皓光电(安**限公司与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张**下班后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刘*与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 海门市**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海门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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