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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74 篇文书

  • 申请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u0026hellip;(九)

    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 龙显塘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龙显塘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龙显塘原被本院判决有罪,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该案经本院重新审理后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景长放与喀什**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结合到本案,赔偿请求人景长放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之前,确实被执行逮捕,其有权依法提起国家赔偿。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经本院发回重审后,喀什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2012)喀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请求人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判决书被本院于2012

    法院: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叶**申请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重新审理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叶*秀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钟祥检察院批准逮捕。钟祥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受害人伤情鉴定结论发生变化,钟祥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对叶*秀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饶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告贾*无罪,即确认贾*被侵犯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贾*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院:上饶县人民法院

  • 赔偿决定书(1)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饶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告金**无罪,即确认金**被侵犯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院:上饶县人民法院

  • 朱**、乐**、陈**、郭**、涂**、陈**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赔偿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朱**、乐**、陈**、郭**、涂**、陈**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蒋**与揭西**院一案一审行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蒋**因涉嫌犯诈骗罪,揭西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赔偿请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并向揭**院提起公诉,本院发回重审后,该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因揭**院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延长了两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王**、蒋**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两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揭**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赔偿请求人请求揭**院赔偿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揭**院以其没有赔偿义务为由,作出

    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与略阳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表明,西**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略**法院提供了相关财产作为担保;此后,第三人曹*、李*又将各

    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许某某申请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苗*诉请解除同居关系,虽未提交结婚证,但其一并诉请分割家庭财产和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所以莱**法院立案并无不当。赔偿请求人认为义务机关非法立案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