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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与张**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计委)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委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曹**、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与崔**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计委)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委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马守学、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与侯**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社会抚养费110022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高*、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北京**源局与王*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北京**源局与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周**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高**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提出。本案中,起诉人高**针对1993年6月2日编号为xxx号《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过法定期限,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朱**、廖**与西吉县人民政府、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2010年3月13日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拆迁第2号公告,2013年4月25日原告朱**、廖**与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签订了编号为019号、020号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4月27日原告朱**、廖**夫妻俩一次性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960534元。被告西吉县人民政府未做出行政行为,原告朱**、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西吉县人民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拆迁公告是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原告与被告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腊**、许*超诉被告西峡县丹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腊秋丽、许**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 王**诉涡阳县曹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 行政赔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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