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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66 篇文书

  • 史*建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史*建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赵**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赵**已保外就医,现无法参加减刑案件审理为由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郭**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郭**已保外就医,现无法参加减刑案件审理为由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张**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决定书

    本院认为,刘**经过治疗病情虽有明显好转,但申请单位并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证实其在住院期间的详细治疗过程,且未能提交刘**监护人的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对刘**解除强制医疗,其仍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西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西乡县看守所以罪犯杨某某身体损伤,医院建议住院治疗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

  • 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对罪犯何**撤回减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陈某某、李**盗窃一案刑事决定书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不到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贵定县人民法院

  • 杨**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原平监狱撤回对罪犯杨**呈报减刑材料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邢**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维犯挪用公款罪、抽逃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罪犯邢*维刑满释放。裁定如下: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