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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3 篇文书

  • 赵**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赵**已保外就医,现无法参加减刑案件审理为由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何*贪污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何*贪污罪一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8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王某某贪污一案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贪污一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