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贪污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何*贪污罪一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8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