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贪污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贪污一案,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