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西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西乡县看守所以罪犯杨某某身体损伤,医院建议住院治疗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汉中**民法院审核,罪犯杨某某所患疾病和损伤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杨某某送达了审核意见书,杨某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核申请,该审核意见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