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决定裁判文书

共检索到 4 篇文书

  •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西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西乡县看守所以罪犯杨某某身体损伤,医院建议住院治疗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

  •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溪**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本县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8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5)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长青犯危险驾驶罪再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再审决定书(2)

    原审被告人王**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以(2013)灵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宿检刑抗(2013)19号刑事抗诉书对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

文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