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再审决定书(2)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王**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以(2013)灵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宿检刑抗(2013)19号刑事抗诉书对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0041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指令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